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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關於公家機關約聘助理的年終獎金發放

我從2007年就開始擔任學校的約聘助理

但是2008年8月因為約滿。

於9月轉至另一間學校

一樣是約聘助理的工作

日期剛好銜接上沒有中斷。

我的新契約上

關於年終獎金放發的規定是寫「依行政院規定」行政院97年的年終發放規則是可以將前一個工作的年資併計

也就是我可以領到1.5個月的年終獎金。

我前一個單位的老闆提醒我要跟現任的學校說可以合併發放

但是現任的學校說只能依在職月數乘比例發放。

請問哪一邊的說法才是正確的呢? 謝謝!!
若你前職機關是自97年1月服務至8月

後職機關是自97年9月服務至12月;如此就算日期沒銜接也是可以領全年

因為算法是算月不算日!

只是在發放機關的界定會有一點點問題

有的後職機關會計較不願意發全年給你

那前面的部份你就得自己找前職機關

而後職機關若願意概括承受就不會有這種問題發生了!

還有!

每個人都是領1.5個月

只是差別在於在職幾個月就是領1.5個月乘以12分之幾!

九十七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http://www.cpa.gov.tw/cpa2004/gvbonus/download/SYBX97122401.doc

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1090250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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