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56及生育給付
我在公司任職98年7月15日到職至目前 已任職1年多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在今年2月多發現自己懷孕ㄌ. 原本公司需配合加班12H.直到5月身體不適.有跟公司要求說8H小時 原本正職現變成計時1H小時95元 預產期在10/14 想請問一下 這樣我可以跟公司請產假56天嗎產假56天是公司支付?還是勞保局?請問一下 產假56天跟生育補助是一樣的嗎
1.產假是跟公司請的
且您工作任職超過六個月
依勞基法第50條第2項產假期間
公司仍要照給工資
這部份就如平常上班期間一樣的時間轉帳
不是等到回公司才給。
2.生育補助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第32條之規定
這部份是由勞保局給付
給付標準分為「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兩種
您可以參考下列的法條規定。
3.育嬰假就是留職停薪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可申請留職停薪到子女滿三歲為止
但不得超過兩年。
------------------------勞基法第50條:(1)女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2)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1)生育給付標準
依左列各款辦理: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
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
除給與分娩費外
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
分娩費比例增給。
(2)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
不再給與分娩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1)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2)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
得遞延三年繳納。
(3)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
另以法律定之。
(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
執業律師
產假是產假
與生育給付不同產假是公司必需讓你休的「連續有薪假」
公司必須支薪生育給付則是你生產後可向勞保局請領的給付
不是我潑冷水法條規定歸法條規定產假請那麼多天你原來職務怎麼辦現在許多老闆對於懷孕員工手段多得是最想逼得你待不下去自動離職他一毛錢也不必給要小心阿一旦離職就沒產假.沒勞保就沒勞保給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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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9130652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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