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員工無故離職還要給他產假錢嗎
請問各位大大
我們公司有一位員工因為懷孕而請產假等到她產假放完了要回來上班的前一天突然打來說他不做了當時是五月十日
那請問一下我還要給他5月1日到5月10日的薪水嗎因為他這十天真的就沒有來上班呀
但他明明就不做了還拖到5月10日才講擺明了想騙產假錢想到就令人生氣而且他要離職也應該要提前說而不是前一天才說吧
我自己本身也要小孩子也才7個月大我想我能體會她剛生完小孩子不能來上班的狀況因為我也是等到小孩子快6個月大才開始上班的互相體諒一下吧!!也不用那麼生氣相信你也不希望你太太生完小孩子就拋下他去上班吧!!至於你說他她已經口頭說他要離職是他主動離職不算你資遣他是不用給他預告工資也就是10天的錢也不用給他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書假如你給她飛自願離職書等於你是資遣他的而且這樣你也變成偽造文書了而由於他是5月10日說他不作了也就是要離職基本上你還是要給他工資到5月10日因為那是他的權利你不能因為任何理由去扣他的工資不然他也是可以去勞工局去申訴到最後還要去勞工局調解更麻煩...就互相體量一下吧!!!也許他也不是樂意降子的呀!!不要那麼生氣了消消氣吧!!
參考資料
自己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50 條 (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女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回答如下:1.產假八星期是一定要給2.至於離職是否按照公司之規定(如工作規則或請假規則)辦理
若違反則依該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工作規則內容例:1.員工離職除死亡為當然離職外
分為辭職、停職、資遣、免職、退休、留職停薪等
離開現職時
均須填具『員工離職申請書』經呈核准並於十日內依據人事管理規則列之從業人員就職務範圍內之業務及經管財物詳列清冊
辦理移交及離職手續
始得離職。
前項離職手續為:一、未完成工作之交代。
二、繳回員工識別證。
三、繳回領用之公務、公款及其他。
四、其他依本公司規定應辦事項。
辦妥手續離職者
本公司應結清工資並發給服務證明書。
2.員工自請離職應依下列期間預告雇主。
一、在本公司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
二、在本公司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於二十日前。
三、在本公司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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