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面臨可能被裁員,要如何爭取應有的權利?! 奉上
大家好~我的老婆近期可能面臨公司業務縮編而被裁員的情況聽到的傳聞是
公司有可能會希望員工能自動離職
而非資遣我的老婆到職日:89年9月1日
目前公司投保薪資為33
300元
她應如何爭取她應有的權利?另外
她們公司在年終時
有一項久任獎金三萬元
不過先決條件是:要任職於9月5日才可領取這項獎金
這是否也可以向公司爭取呢?她這樣預計可以領多少資遣費呢?另外
今年她尚有9天的特休尚未休完
是否可以換算現金呢? 以上
請大大們幫忙回答
謝謝!! 奉上
1、『公司有可能會希望員工能自動離職
而非資遣』 千萬不要自動離職
等公司資遣。
2、『我的老婆到職日:89年9月1日;她這樣預計可以領多少資遣費呢?』 資遣費:(自己依標準計算) a、舊制年資計算標準:(89年9月1日~94年7月)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b、新制年資計算標準:(94年7月~被資遣日)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自己依標準計算) 平均工資: 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
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不是投保薪資33
300元;應該差不多) 3、『她應如何爭取她應有的權利?』 其餘被資遣應注意事項: 資遣預告期: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依年資雇主資遣你老婆應於30天前告知。
謀職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每星期可以請2天找工作。
預告期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例如應於30前告知
如於10天前告知
必須給付20天預告期工資。
非志願離職證明: 可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
申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4、『另外
她們公司在年終時
有一項久任獎金三萬元
不過先決條件是:要任職於9月5日才可領取這項獎金
這是否也可以向公司爭取呢?』 如果9月5日前被資遣不能領取這項獎金。
5、『今年她尚有9天的特休尚未休完
是否可以換算現金呢?』 公司可以要求於資遣日前休完
如因個人因素未休完不可以換算現金呢;如因公司因素未休完可以換算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