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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 href="https://goo.gl/p6iXQw" target="_blank"><img alt="undefined" src="https://i.screenshot.net/z4q5duv" title="undefined" /></a></p>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被資遣應有的權益及福利

各位新朋友大家好

我是過年前被資遣的員工我想請問我家這家公司工作快四年

但在97/1/4被告知因工作表現不佳所以要我走

但給我的條件是要我寫離職證明書及補償我這個月找工作的薪資及年終及一個月資遣費

但我想請問1 如果我填寫離職書是不是就代表我是自動離職2 年終是不是我應拿的3 補償我找工作這個月的薪資是不是應該拿取的4 是不是在還沒完全確定離職的情況下

是不是不用在去上班

那我的假是不是要請啊!5我被資遣應跟公司索取幾個月的資遣費6那我應該有的福利可以跟公司要哪些?vivi
A1.千萬不要簽離職書

公司只能以勞基法

第11條 16條 17條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辦理資遣您、並且開資遣離職證明給您。

A2.勞基法並無年終獎金的強制規定

您只能向雇主提出要求。

A3.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雇主需支付預告期不足的工資1個月=平均薪資28000元。

A4.建議您要注意防止公司以勞基法第12條規定

連續曠職3日、解僱您時、那什麼也無法要求了。

A5.資遣費分新舊年資

94/07/01 以前的年資、以勞基法第17條規定

94/06/30以後的年資、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假設您是從93/02/01 起到公司至97/01/04被資遣

服務年資3年11個月又3日

平均薪資28000元。

勞基法第17條 (94/07/01以前的年資適用)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93/02/01﹏94/06/30

舊制年資1年5個月。

平均薪資28000除12月x17月=舊制資遣費39667元。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94/06/30以後年資適用)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

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資遣)30日內發給。

94/07/01﹏97/01/04

新制年資2年6個月又4日。

平均薪資28000x0.5除12月x30月=35000元

平均薪資28000x0.5除365日x4日=153元

35000=新制35153元。

舊制39667元 新制35153元=資遣費共74820元。

預告期不足30日的工資。

年終獎金。

A6.您還可要求公司開給資遣離職證明=非自願離職書

可以申請勞保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

公司以資遣的方式辦理後

由公司開立因歇業、轉讓、虧損、 業務緊縮、裁員等事項的離職證明書、稱為非自願離職。

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 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才符合請領勞保失業補助原因。

需有加蓋公司大小章

或勞保專用大小章有相同效用

勞保失業補助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

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三項缺一不可) 1.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中心(站) 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 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申請方式:持非自願離職書正本 及影印本、身分證正本及影印本、勞健保退保資料、 本人金融機構存簿影印本、本人印章。

失業補助給付標準:勞工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投保薪資之60%

最多給付6個月。

失業給付申請中找到工作

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新工作做3個月以上、 並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

資料:由新公司開立勞工在職證明、並蓋公司大小章、 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本人金融機構存簿影本、 本人印章、填寫完整之就業獎勵津貼申請書。

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給付標準: 未請完的失業補助給付金額的50%一次給付。

直接用掛號寄到勞工保險局申請 (無需經由他人代辦)。

勞保局地址: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 勞保局電話: 02-2396-1266 (給付金核准下來時勞保局會另外寄通知函告知您的) 雇主如不按規定辦理資遣

可準備證據如、出勤卡(影印)、薪資單明細、薪資轉帳明細、與雇主討論資遣內容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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