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年終與遣散費
我已於95年三月即將做滿三年
最近被告知將被遣散
不過老闆只叫我們先找工作
目前並無正確離職日期
不過他有說就算在過年前找到工作可以先離職
他也會支付年終。
不過我有朋友說他這招很絕
因為如果我們先找到工作離職
那麼就不算是他資遣我們了吧?只能算我們自己離職
所以是不是我們需要跟他耗
到他自己說我們應該做到什麼時候才可以呢?(因為也快過年了)但是因為我就算要找到工作可能也是一月份了
正常來說他本來是不是就應該付年終獎金了呢?(因為已做完94年度)不過他支字未提起遣散費的事
那他是不是也需要付我們遣散費呢?該如何計算呢?還有怎麼開口讓他支付遣散費呢?請問哪問大大可以幫幫我呢?謝謝!
年終歸年終
遣散費歸遣散費哦~也就是說你做一年有一個月遣散費
二年則二個月
剩下的要用比例來計。
另外注意幾點事項:1.要和公司拿離職證明書
原因處需註明資遣等字樣
這樣之後如果找不到工作還可以和勞工局申請一點補助費用‧2.照你這樣說是絕對不能自動離職的
不然是絕對拿不到遣散費的唷~第十七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叫【我們】先找工作...既然你們是一起被告知
那就一起商量一下找老闆談遣散費
團結力量大
只要老闆有口頭告知將遣散誰
那就必須給遣散費
如果不給可舉証告之
當然勞退新制的 6%他還是得提撥
例外関於年終獎金的問題那就見仁見智囉!他不是一定要給
坐在辦公室談都沒證據.你就到勞工局說雇主要資遣你們.而都不說資錢費的事.還叫你們找到工作可先離開.你要跟他到勞工局講清楚.因為有勞工局的人可作證.勞工局義務輔佐人..勞基法
另外要主動一點.
自已去爭取.
先尋問有無年終.遣散費.
如果真的解決不了.
再申訴.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22704303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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