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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教師年終獎金

我之前在私校服務去年考上公立學校聽說公立學校年終有1.5個月但是新進老師只有12分之5請問我今年可以領多少年終是1.5還是5/12請大家幫我解惑
1、依九十四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三、(一)3、規定:「94年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發給一個半月(一‧五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94年2月1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

如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

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例如在11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2/12發給

在7月份到職人員按規定標準乘以6/12發給

餘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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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響應政府優先資遣.可以領當年度年終獎金嗎

本身為中央機關正式人員.今年96/6/4響應政府優先辦理資遣..請問諸位大大..我可以領當年度年終獎金嗎??
你好

依據95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3-1-3條及第3-1-4規定略以

95年年中資遣人員

按95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

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標準計支

由原服務單位辦理(例如95年1月份退休人員

按規定標準乘以1/12發給

餘類推)。

95年12月份職務異動之現職人員或95年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之人員

其在職最後一個月份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標準有所增減者

按當月全月份實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合先敘明。

明年1月份行政院會公布96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翻閱了前6年的注意事項發現

每年的內容並沒有什麼大變化)

你的服務機關會依上開注意事項於春節前發給你年終獎金。

參考資料 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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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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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學校臨時人員(時薪制)有無年終

您好

我想請問我從2009八月開始在公立學校當臨時人員是以時薪來算不知今年是否有年終??謝謝
我想請問我從2009八月開始在公立學校當臨時人員是以時薪來算不知今年是否有年終??沒有年終獎金可以領!

臨時人員要可以領年中最少是要「日薪制」的

你是時薪制的那很抱歉你不可以領年終的。

人事局消息:98年臨時人員仍發年終工作獎金為激勵軍公教人員士氣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8年12月31日會商各部會及縣市政府

今(99)年擬循例發給軍公教人員一個半月俸(薪)給的98年年終工作獎金

其適用對象同97年度未有變更

臨時人員亦包括在內

並預定於99年2月4日發給

案正簽陳行政院核定中。

   人事局表示

依據該局擬具「九十八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98年軍公教人員仍循例發給一個半月俸(薪)給之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

發給對象包括98年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98年中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及按月支領退休給與之退休(役、職)人員。

至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

仍同97年度規定

依其月支(或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至臨時人員雖已適用勞基法

惟考量為期執行一致

並保障渠等權益

臨時人員仍適用98年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

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參考資料 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 通過「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考試及格 二技進修中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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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請問這樣是代表98年沒有年終獎金嗎?

請問第二項所說的是表示98年以後行政機關的臨時人員不會有年終獎金了嗎?97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一、依據行政院97年12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5289號函辦理。

二、『自民國98年起

行政機關臨時人員(含學校按日支薪之代理教師)不再適用本注意事項規定』

各機關學校應確實於契約中就年終工作獎金發放事宜詳予規定

以免影響該等人員權益。


不是沒有年終工作獎金

而是「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不再規範這個區塊

而是自98年起請自行於契約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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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公務人員年終獎金計算方法

請問如果是4月13日到職

依公務人員的年終獎金發放計算的話

可以領到幾個月?是依據何種法規呢?
公務人員年終獎金

一般為1.5個月

但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領到1.5個月若有記過或考續不良者

就有可能只領3/4、2/3、1/3或沒有以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每年年底時會頒布「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你可以上網蒐尋一下

其內容就會說明年終獎金的發放標準、發放時間等。

以你4月13日到職計算

4~12月(共有9個月在職)

年終獎金計算方式應為:(9/12)*1.5*你的月薪。

依據是「98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不知道頒布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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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警察年終獎金的問題

我於8月辭職

那年考績通知書拿乙

那麼是否可以領年終獎金呢
96年年終工作獎金的發放規定則是96年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及96年2月1日以後各月份新進到職人員

如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

這2種身分才能領到喔!

而你是8月離職就不是發放的對象 九十六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你可以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規定:http://www.cpa.gov.tw/cpa2004/gvbonus/SYBX7927P.html 你96年的考績應該是另於考績而不是年終考績但考績獎金一樣照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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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有關國科會助理的年終獎金

請問擔任國科會的專任助理已多年

但因私人因素要在11月離職

那我還可以領到年終獎金嗎?
如果台端想領年終獎金

必須在1231離職才有

因為你不是在國營的營利事業上班

11月離職是沒有年終獎金的

這個福利只有賺錢的國營事業才有規範

國會助理是沒有同等福利的。

參考資料 勞動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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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有關公教人員離職後是否還能領取當年年終獎金

請問我去年曾擔任公家機關教育人員於九月底離職 是否還能領取該年度的年終獎金如果可以 而該機關又未按時發放我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靜候各方賢達指教謝謝cat
年終工作獎金的發放規定則是1月31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12月1日仍在職者才能領到喔!

九十六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你可以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規定:http://www.cpa.gov.tw/cpa2004/gvbonus/SYBX7927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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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評論》97年度替代役年終獎金

詳細請這:替代役役男年終獎金發放標準暨時間一、97年年底仍在役替代役役男之年終獎金預定於春節前10天(98年1月16日)匯入役男帳戶;又年終獎金計算方法是以薪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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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有規定請領年終獎金需在十二月到職才算?

這應該是法令的問題吧!我曾在公家機關服務-約僱人員我是97年9月自願離職的..已工作九年多我最近向我原本公司要求給付97年1月到9月份年終獎金得到的答覆是...因我未於12月31日離職..所以沒有???真的是這樣嗎??有明確的法令規定嗎??
依「九十七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的規定: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同年 十二月一日 仍在職者發給一個半月(一‧五個月)俸給之年終工作獎金; 而你已於97年9月自願離職的即不是發放的對象!

參考資料 九十七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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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2012年終獎金

今年過年年終獎金什麼時候會發啊? 國歷1/22號前嗎?
版大您好: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時間農曆春節十日前( 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 )一次發給。

媒體都有報導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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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國軍今年年終考績幾時發下來

有人知道國軍今年99年.....年終.....考績...幾時發公務員的跟海巡署....有人知道嗎
九十八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一、 發給時間農曆春節十日前(九十九年二月四日)一次發給;惟軍職人員(含現役及支領退休俸人員)部分

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自訂發給時間。

二、 為安定軍公教人員生活

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或慰問金。

三、 發給名稱及對象 (一)年終工作獎金: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及於九十八年中退休(役、職)、資遣、死亡人員。

(二)年終慰問金:按月支領退休給與之各級政府退休(役、職)人員(含軍職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及按月致送禮遇金之卸任總統副總統。

四、 發給標準(一)年終工作獎金1、 公務機關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二項(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簡任第十四職等以下人員均以月支俸額及專業加給

主管人員及九十八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

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一項之合計數發給;支領非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之人員則按月支專業加給(教育人員為學術研究費)標準計發。

2、 非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

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1) 仍支領原實施單一薪給行政機關待遇人員

以月支單一薪給標準計發

九十八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

另加主管職務加給現支標準一項之合計數發給。

(2) 未實施用人費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

九十八年十二月份支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

另加主管職務加給現支標準一項之合計數發給。

(3) 國防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

由國防部自行參酌訂定。

(二)年終工作獎金或慰問金

應按規定標準核實發給

除下列情形外

不得重領或兼領:1、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之人員領受月退休金後

再任有給之公職

所支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現為三一、二00元)

由其服務單位按其所任職務規定發給全部工作報酬

並准繼續支領月退休金者

得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

2、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軍職支領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擔任公職

所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或依同條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擔任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及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僱僱用各等人員

得由其服務單位按其所任職務規定發給全部待遇

並准繼續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者

得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

3、 軍職以外支領月退休金人員

再擔任各機關技工、工友或臨時工

並准繼續支領月退休金者

得兼領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

五、 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曠職者

其年終工作獎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

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日者

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二)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

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日者

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三)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

累積記過達三次或記一大過或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

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

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四)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者

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但因案停職人員如未移送懲戒、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請公傷假、請延長病假

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年終考績(核、成)考列丙等者

不適用上開不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五)各機關學校臨時、額外、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及教師

得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衡酌違反規定之事實

參照前四款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六、 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替代役人員

其年終工作獎金由現服役單位依其九十八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七、 考試錄取分發(配)各機關訓練或學習人員及服替代役役男

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核發。

八、 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現職人員

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九、 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

於九十八年中辭職轉任或奉(商)調至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之事業機構服務

至 十二月一日 仍在職

其年資未間斷者

得由原服務單位按其辭職轉任或奉(商)調時所支待遇標準及九十八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

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十、 已核定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人員

於九十八年中奉(商)調至適用本注意事項之單位服務

至 十二月一日 仍在職者

其年終工作獎金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按實際調任月數比例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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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替代役年終發放日期?

請問一下!替代役年終獎金發放的日期是哪時候阿!?今天1/16了!怎麼還沒收到呢!?我是去年3/25入伍的!
替代役役男年終獎金發放標準暨時間: 一、97年年底仍在役替代役役男之年終獎金預定於春節前10天(98年1月16日 )匯入役男帳戶;又年終獎金計算方法是以薪俸1.5個月在役月數/12;例如:97年3月8日 入營應為中期役男

每月薪俸為6

435元

依上開算法為6

435元1.5個月在役月數(10個月)/12

今年年終獎金可領到8

044元。

(係以無受懲處或懲處未達減發標準之正常情況計算)※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曠職者

其年終工作獎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

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日者

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二)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

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日者

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三)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

累積記過達三次或記一大過或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

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

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四) 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者

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但因案停職人員如未移送懲戒、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請公傷假、請延長病假

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年終考績(核、成)考列丙等者

不適用上開不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五)各機關學校臨時、額外、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及教師

得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衡酌違反規定之事實

參照前四款規定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另98年1月份退役役男之年終獎金

於退役當月15日(1月15日 )前匯入役男郵局帳戶。

三、因屬不同年度經費

故分開核發。

僅供參考(請你查服務單位發放時間或再看一次薪資進入郵局、銀行帳戶) 75年班 參考資料 兵役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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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公務人員年終獎金如何計算的?

假設:本俸15000 專業加給25000=月薪40000若年終獎金敲定是1.5個月的話

實得年終獎金是多少呢?是本俸15000*1.5=22500元嗎?還是月薪40000*1.5=60000元??
實際支給為本俸(15000) 專業加給(25000) 職務加給(有擔任主管者)

也就是40000*1.5=60000元

然後會扣6%的所得稅!

九十七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 http://www.cpa.gov.tw/public/Attachment/911411213520.doc 參考資料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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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我是署立醫院約聘人員,若12月底離職年終領的到嗎?

我是署立醫院院的醫療人員

是約聘人員

不是公務人員

因為想離職了

聽說12月底離職還是可以領到年終

但又有學姐說不能領

想慶穩一下約聘人員需做到什麼時候才有年終領

若12月份離開可以領得到嗎?謝謝唷..
●看你給的資料我想應該是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聘用的人員因此你說的年終正確名稱是 年終工作獎金●依據『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17點規定:各機關臨時、額外、聘用、約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

依其月支(或日支)報酬金額比照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依第3點規定意旨

12/1仍在職才可以支領

所以12/2以後的日期離職就可以領到年終工作獎金的

但若當年度任職未滿一年則是依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支給。

這樣了解了嗎?●資料來源http://www.cpa.gov.tw/cpa2004/gvbonus/download/SYBX960119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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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每半年領軍人遺孀俸十一萬那還有年終慰問金嗎

請問每半年領一次軍人遺孀俸十一萬

那還有年終慰問金嗎?軍人是正常走的不是因公殉職
軍職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人員之年終慰問金

係依據每年年底由行政院頒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

「一百零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行政院尚未函頒

所以是否有一百零一年年終慰問金可領

無法得知。

就算現在問行政院長

他也無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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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年終獎金和考績獎金

請問一下部隊的年終獎金和考績獎金何時會發?請給確切時間謝謝~~
依照九十六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 各機關應於春節十日前依照經費支領規定程序及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http://www.cpa.gov.tw/cpa2004/gvbonus/SYBX7927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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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關於公家機關約聘助理的年終獎金發放

我從2007年就開始擔任學校的約聘助理

但是2008年8月因為約滿。

於9月轉至另一間學校

一樣是約聘助理的工作

日期剛好銜接上沒有中斷。

我的新契約上

關於年終獎金放發的規定是寫「依行政院規定」行政院97年的年終發放規則是可以將前一個工作的年資併計

也就是我可以領到1.5個月的年終獎金。

我前一個單位的老闆提醒我要跟現任的學校說可以合併發放

但是現任的學校說只能依在職月數乘比例發放。

請問哪一邊的說法才是正確的呢? 謝謝!!
若你前職機關是自97年1月服務至8月

後職機關是自97年9月服務至12月;如此就算日期沒銜接也是可以領全年

因為算法是算月不算日!

只是在發放機關的界定會有一點點問題

有的後職機關會計較不願意發全年給你

那前面的部份你就得自己找前職機關

而後職機關若願意概括承受就不會有這種問題發生了!

還有!

每個人都是領1.5個月

只是差別在於在職幾個月就是領1.5個月乘以12分之幾!

九十七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http://www.cpa.gov.tw/cpa2004/gvbonus/download/SYBX971224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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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申誡處分可否扣減年終獎金?

請問:公務員96年度如有3次申誡處分(1次申誡處分是95年發生的事因向銓敘部再申訴而拖延至96年才被駁回

2次申誡處分是96年發生的事)

這樣是否可據以當年度內有3次申誡處分而扣減年終獎金1/3之規定

如有有利條文請提供該條文.拜託大家幫忙.非常謝謝大家.
這個問題大大你已經第二次發問了

個人建議你直接問機關人事室請他們釋疑

除了下列規定之外沒有其他扣年終工作獎金的規定 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曠職者

其年終工作獎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

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日者

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二) 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

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日者

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三) 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

累積記過達三次或記一大過或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

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

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四) 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者

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但因案停職人員如未移送懲戒、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請公傷假、請延長病假

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年終考績(核、成)考列丙等者

不適用上開不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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