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申誡處分可否扣減年終獎金?
請問:公務員96年度如有3次申誡處分(1次申誡處分是95年發生的事因向銓敘部再申訴而拖延至96年才被駁回
2次申誡處分是96年發生的事)
這樣是否可據以當年度內有3次申誡處分而扣減年終獎金1/3之規定
如有有利條文請提供該條文.拜託大家幫忙.非常謝謝大家.
這個問題大大你已經第二次發問了
個人建議你直接問機關人事室請他們釋疑
除了下列規定之外沒有其他扣年終工作獎金的規定 適用本注意事項之人員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或平時考核受記過處分或曠職者
其年終工作獎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
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日者
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二) 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
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日者
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三) 平時考核經功過相抵後
累積記過達三次或記一大過或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者
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受申誡之懲戒處分者
發給四分之三數額。
(四) 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者
當年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但因案停職人員如未移送懲戒、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懲戒之議決者或請公傷假、請延長病假
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年終考績(核、成)考列丙等者
不適用上開不發年終工作獎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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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2020631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