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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需具備什麼條件?

失業給付

需具備什麼條件?失業給付

需具備什麼條件?
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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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約聘續約因為勞動條件惡化而不接受續聘,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如果約聘人員聘期到期

續約時因為勞動條件惡化(調降薪資或改變薪資結構)而不接受續聘

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申請失業給付?如何可以的話

需要附上什麼文件?如何計算失業給付? 最長可以領多久?答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

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得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原因係指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或是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超過1個月無法就業

而且在離職前1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而言。

勞工如果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可於離職後檢附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能於該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

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

並轉請保險人(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

有關失業給付之發放標準

係按被保險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發給1個月失業給付

最長發給6個月。

惟被保險人在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

如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目前為17

280元)者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則不予扣除。

但是在此特別提醒被保險人於完成失業認定申請失業給付期間已再就業或是另有工作收入時

應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以免事後追回溢領給付。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檢視圖片補助對象:失業之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

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

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

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補助標準:符合補助資格者

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補助期限: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

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

最長各為6個月。

補助方式:勞工保險局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

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2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

逕還勞工保險局確認

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勞工保險局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

計算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向勞保局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就業保險法規定

領滿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係指被保險人參加就業保險期間

均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

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

)勞工保險局電話語音答詢專線:412-1111轉123或0800-078-777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2703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係鼓勵被保險人提早就業

對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月以上者

所發給之給付。

給付標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

一次發給申請人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應備書件為何?1.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2.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在職證明書正本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4.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且是非志願離職皆可申請失業給付.要向公司拿非志願離職證明書

和身分證

銀行存摺及印章到就業服務站辦理.(沒有失業證明可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

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

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環遊世界的夢要如何完成 檢視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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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申請失業給付

我再3/6遭公司資譴

3/8找到新工作

請問這樣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公司有給我離職證明書)那還可以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嗎?
找到新工作: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

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不予扣除。

失業給付最好不要領滿6個月

否則勞保年資『歸零」喔

以後老年給付基數會少很多

要注意!!!!!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

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

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

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

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

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

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

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三. 給付金額之扣除: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

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不予扣除。

失業給付最好不要領滿6個月

否則勞保年資『歸零喔 失業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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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101406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失業給付

急!!我做到97年2月底,如何申請失業給付嗎???

請問要如何申請失業給付呢??竹南或頭份有就業中心嗎??非常著急...希望能得到幫忙...回答問題...thanks!!
檢視圖片申請失業給付?如何可以的話

需要附上什麼文件?如何計算失業給付? 最長可以領多久?檢視圖片答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

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得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原因係指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或是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超過1個月無法就業

而且在離職前1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而言。

勞工如果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可於離職後檢附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能於該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

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

並轉請保險人(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

有關失業給付之發放標準

係按被保險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發給1個月失業給付

最長發給6個月。

惟被保險人在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

如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目前為17

280元)者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則不予扣除但是在此特別提醒被保險人於完成失業認定申請失業給付期間已再就業或是另有工作收入時

應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以免事後追回溢領給付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

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檢視圖片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

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檢視圖片補助對象:失業之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

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

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

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補助標準:符合補助資格者

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補助期限: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

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

最長各為6個月。

補助方式:勞工保險局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

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2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

逕還勞工保險局確認

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勞工保險局確認之補助對象資料

計算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向勞保局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勞工保險局電話語音答詢專線:412-1111轉123或0800-078-777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2703檢視圖片目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那些?地點分佈在何處?檢視圖片台灣地區目前設有就業服務中心共八所及四十五個就業服務站http://www.evta.gov.tw/topicsite/content.asp?mfunc_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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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辦理失業給付有限制要在失業後多少天內申請嗎?

請問:辦理失業給付有限制要在失業後多少天內申請嗎?有人說要在15天內是真的嗎?
就業保險法第四章 保險給付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一個月未能就業

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視為非自願離職

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第十二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

得視需要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前項業務

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範圍內提撥經費

辦理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及失業後之職業訓練暨獎助雇主僱用本國籍失業勞工。

前項職業訓練對象、職類、經費管理及運用辦法暨獎助雇主僱用本國籍失業勞工獎助對象、給付條件、給付標準、給付限制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法所稱就業諮詢

係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

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

需要變更現在住所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

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

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第十六條  失業給付之發放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最長發給六個月。

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

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

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

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

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

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

領取相關津貼期間

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第十八條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

得向保險人申請

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於受訓期間

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

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

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二十條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算。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

領取保險給付者

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

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爭議結果

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

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

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失業補助金可以領六次

每次須間隔30天以上。

2.金額為非自願離職當月薪資的60% 參考資料 兩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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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擬延長 學者:應有配套

失業給付擬延長 學者:應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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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期滿 3萬人快斷炊

失業給付期滿 3萬人快斷炊 勞團要求趕快延長給付〔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失業給付全面延長機制仍在研擬

但七月份很可能就有近三萬名在關廠歇業潮下失業的勞工

將因為失業給付期滿

面臨生計斷炊命運。

專家指出

由於錯估失業情況

失業勞工所得安全恐失去保障。

勞委會計畫以失業率或領取失業給付人數等作為標準

判斷是否延長失業給付期間。

不過

台大經濟系教授林向愷認為

台灣的失業率始終有低估的問題。

林向愷說

我國失業率調查以口頭訪問方式進行

不像美國係以失業認定來算。

以國人的習性來看

很可能因為不好意思承認失業

被問及有沒有工作時

就說在家裡幫忙或是準備升學、考公職。

這兩種人

一個會被當作有工作

一個則被當作非勞動人口

沒有任何一個會進入失業率計算。

但事實上

他們都很可能是失業族群。

根據統計顯示

從去年九月金融海嘯之後

台灣非勞動人口中

光是準備求學或求學的人就大幅增加十萬人;其他像是找不到工作、後來沒有積極找工作的「怯志工作者」也已經超過十八萬人。

此外

由於失業率調查僅針對「非農人口」

在都會失業的青壯年、回鄉耕種

不會被列入失業人口。

種種隱藏性失業族群顯示

現在的失業率

其實是低估的。

學者︰失業率始終被低估失業率低估卻可能嚴重影響數萬失業者的權益。

統計資料顯示

金融風暴以來、關廠歇業情況最嚴重的時期出現在去年年底

單月高達四萬八千名勞工因此非自願失去工作。

使得今年元月以及二月分別有三萬三千人、三萬五千人進行首次失業認定。

雙雙創下歷史新高。

不過

資料顯示

自從金融風暴後

雖然領失業給付的人暴增

但每個月因為穩定就業三個月、可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人數仍然都維持在一、兩千人左右。

勞保局官員估算指出

近期失業者平均領取超過五個月的失業給付

換句話說

絕大多數勞工

都不是因為找到工作而停止請領。

自主工聯執行長朱維立指出:「生活周遭已經有不少勞工因為領滿六個月

不能再領

打算去參加職訓

改領生活津貼。

」眼見元月開始領取失業給付的三萬多名失業者

除了四分之一屬於中高齡可以繼續領之外

絕大多數可能即將領滿失業給付。

朱維立呼籲

勞委會不應該讓馬總統的選舉支票跳票

即刻延長失業給付

別再把勞工當賊。


我就是即將領完6個月補助的非自願性失業勞工

目前貸款全繳不出來

房子被拍賣

信貸被銀行追著跑

只靠著老婆與打工來填飽肚子

說真的

也要感謝上帝讓我有機會享受失業日子.不過也希望能有跟園區一樣的工作收入

只要時間與體力許可

做任何工作都行

也希望政府今年8月初能公佈延長失業給付

讓我們稍微安心一下

工作不好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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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標準及期限

失業給付標準及期限   更新日期 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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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怎麼樣才能領取失業給付呢(15)

怎ㄇ樣才能領取失業給付呢要什ㄇ資格要什ㄇ資料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

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1.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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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失業補助金的問題

失業給付=失業補助金嗎?本來請育嬰假

後來公司給我非自願離職

我想在家帶小孩

不想去工作那去申請失業補助金時會很困難嗎?認定是每個月去服務站一次?認定資格是一定要去面試才可以?一定要去服務站開推介卡的公司應徵嗎?自己上網投履歷

然後公司沒回應也算嗎?
大丙 版大你好...根據你的內容顯示

你所詢問的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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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擬延長 學者:應有配套

檢視圖片更新日期:2009/07/14 19:32 呂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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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及職訓生活津貼問題

我在網路上看了許多資料寫了很多資料.覺得很亂看不太懂~我想請問1.我知道有非自願性離職証明可以向申請最長6個月60%的失業給付但這期間我想去參考職訓局全日班半年期的課程職訓的生活津貼(60%)的申請和失業給付(60%)是否會相觸?只能選一個?或是兩者可申請?2.若可以申請該如何申請?3.若兩者都可申請.是必須同時申請.或是要失業給付申請完期滿

再申請職訓生活津貼?請簡單扼要的針對問題說明.不用補述其它我沒有發問的項目不清楚的.我會再進一步發問請教謝謝
因不清楚大大是否具某些特殊身分?所以我只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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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請領失業給付 人數暴增

請領失業給付 人數暴增檢視圖片更新日期:2008/12/22 16:18全球景氣大衰退

失業率攀升

已經幾年不見的失業給付請領潮再現。

據統計

今年11月申請失業給付人數劇增為3萬7970人

較去年同期的2萬2816人暴增六成六以上

給付金額5.8億元、增加近2億元

創五年以來單月高點。

今天下午主計處又將公布11月失業率

預料隨著失業率上升

明年失業給付將再現高峰。

失業率與失業給付具有高度連動性

去年因為失業率大都在4%以下

因此勞保局每月請領失業給付人數大約都在2萬件左右

但是今年年中過後

失業情形加劇

失業給付件數節節升高

9月申請人數已經高達2.9萬件

10月更高達3.6萬人

11月最新統計出爐

達到3萬7970件

是2003年2月以來的單月高點

顯示失業潮問題的確嚴重。

根據統計

去年11月失業給付申請人數為2萬2816件

給付金額4億多元

但今年11月申請人數卻高達3.7萬人

暴增66%

給付金額高達5.8億元。

由於申請件數激增

勞保局工作人員還得加班審核。

相關人員坦承

最近請領人潮特別多

12月申請人數初步估算已經3萬2千多件

預料申請人數將較11月更多。

以核付金額來看

去年一整年失業給付總額為53.5億元

但今年1-11月就已經55.3億元。

一位最近請領失業給付勞工就以「好像百貨公司周年慶」形容請領人潮。

勞保局官員表示

目前看起來

今年狀況的確較去年惡化

例如去年9月失業給付人數才1萬5593人

但今年9月卻高達2.9萬人

增加85%以上。

如今12月還未盡頭

但是申請人數已經不怎麼樂觀。

網路上最近流傳一則流言

指領了失業給付之後

勞保年資會歸零。

官員特別澄清

領取失業給付後

只有就業保險年資重新計算

勞保年資完全不受影響

請勞工不要誤信網路錯誤訊息。

本則新聞由聯合新聞網提供 2008/12/22
請救救我.失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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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請問領取失業給付的問題

(問題一):我本身符合非自願性離職失業的身份

7/18去申請

還沒領到失業給付

在認定等待的十四天中後(8/1)要去報到

假設若8/2找到工作

那第一個月失業給付還會有嗎??因為聽說還要十天之後勞保局才會撥款----至你的帳戶頭說---還是僅剩能申請工作滿三個月的提前就業獎助金呢??(問題第二)新工作試用期是二個月

且有簽合約說

上面寫試用期二個月若不合格

不付資遣費。

請問---像這樣子

有簽這合約

但若試用期不合格的話

公司叫你走人

可以繼續申請失業給付嗎?或是離職證明上寫離職原因是試用期不合格----

可以繼續申請失業給付嗎?----
Q1、7/18去申請

還沒領到失業給付

在認定等待的十四天中後(8/1)要去報到

假設若8/2找到工作

那第一個月失業給付還會有嗎?Ans:您說您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

那您可以在查閱【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23222之規定:本細則第12條:被保險人請領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經保險人審查應予發給者

由保險人匯入被保險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基本上

「失業給付」第一次聲請

如果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

一定會如數發給

所以你大可以放心。

不會因為審核過後的隔天就找到工作而停止發給。

Q3、若未領失業給付

只領取提前就業獎助金三個月的話的話

若後來工作勞保年資滿一年

再申請失業給付

是只能申請半年還是三個月?Ans:您可以查閱【就業保險法】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23221第16條第一項第二款: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

得依規定申領 失業給付。

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按照本條條文的規定

假若你本次只能領取到「提早就業獎助津貼」3個月

那下次再失業時又申請「失業給付」

就僅能領取6-3=3個月囉。

Q4、若僅領一個月失業給付

領提前就業獎助金2.5個月

若後來工作勞保年資滿一年

再申請失業給付

是只能申請半年還是三個月?Ans:仍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您已領受1個月「失業給付」後就再就業了

並領取2.5個月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合計已領取3.5個月的給付。

所以下次在失業時

就僅能領取6-3.5=2.5個月的失業給付。

Q5、若僅領一個月失業給付

無領提前就業獎助金

若後來工作勞保年資滿一年

再申請失業給付

是只能申請半年還是三個月?Ans:倘若您只領取1個月失業給付之後就再就業

且未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則下次在請領時

最多可以請領到6-1=5個月的失業給付。

參考資料 就業保險法 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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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期滿 3萬人快斷炊

檢視圖片更新日期:2009/07/15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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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關於失業給付和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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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勞保失業給付

我早上在A公司工作時間從95.05.02-98.08.31止(勞保)晚上在B公司兼差工作從94.09.02-目前在職中(勞健保)我今年8月底被A公司資遣

該公司有多給我一個月薪資可是我現在在B公司仍在職(勞健保)Q1:請問這樣可以領失業給付嗎?Q2:如果可以領失業給付該準備哪些資料及證明文件?麻煩各位大大請解答..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得請領失業給付:非自願離職。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

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

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不予扣除。

符合條件之申請人

應檢附下列文件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身心障礙者

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有扶養眷屬者

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

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

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

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

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

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

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Q1:請問這樣可以領失業給付嗎?回覆:因為晚上在B公司兼差工作從94.09.02-目前在職中(勞健保) 目前你已經找到工作

因此你不能領失業給付 況且 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

本保險就業年資應重行起算 建議你可以將這個機會等下次若被資遣再申請!! 參考資料 勞保局 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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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失業與老年給付不可以同時請領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台北報導】 失業率急遽升高

申請勞保失業給付的人數也履創新高。

專家提醒

失業勞工若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

同時申請勞保老年給付

將無法繼續請領失業給付。

根據勞委會統計

今年1月申請失業給付人數達7萬2

548人

初次申請失業給付件數有3.3萬件

雙雙創下就業保險開辦11年來的最高紀錄。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指出

許多失業勞工如果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同時申請勞保老年給付

將無法繼續請領失業給付。

例如被公司裁員的老張

已經領了三個月的失業給付

老張今年滿50歲、勞保投保年資25年

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但老張因為手頭吃緊

申請勞保老年給付

剩餘三個月的失業給付就因不符資格而無法領取。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

下列的人員不得參加就業保險

包括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的雇主或機構者。

林由敏建議

對失業勞工來說

先領完六個月的失業給付之後

若真的有急需

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較為划算。

萬一勞工被資遣時

已經符合勞保老年給付的請領條件

勞工若領取了老年給付

不論是一次給付或是年金給付

就排除在就業保險的投保範圍

無法再申請失業給付。

此外

已經領取失業給付的失業勞工

例如老張

因為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

申請了勞保老年給付

剩餘的失業給付也無法再領取。

林由敏說

勞保老年給付是作為退休的養老金

失業勞工應該多爭取工作機會

延後請領老年給付

同時累積自己的勞保年資

對晚年退休生活會更有保障。

【2009/02/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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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我要申請失業給付

我之前是公司負責人

後來去上班5個月遇到金融風暴被公司裁員

我有去就業 輔導中心申請失業給付

後來二星期後我有收到勞工局通知我

沒有通過

因為我被裁員公司投保未滿一年

這樣不能領失業給付

請問我要領失業給付要怎麼辦才會通過。

請大家幫忙!謝謝
你之前是雇主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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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最近我去一家幼稚園上班

當初

園長要我先帶安親班

八月再帶幼兒部

結果

現在已沒有學生為由

要我做到7月底

非自願離職

我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很煩呢?害我把上一個工作辭掉

現在

又要面臨重新找工作

很無助很難過?!
最近我去一家幼稚園上班

當初

園長要我先帶安親班

八月再帶幼兒部

結果

現在已沒有學生為由

要我做到7月底

非自願離職

我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 很煩呢?害我把上一個工作辭掉

現在

又要面臨重新找工作

很無助很難過?! →版大

衣你的敘述是符合非自願離職之身分〈非自願離職身分規定於勞基法第11條

你的情形屬11條 第2款〉。

但請領失業給付非自願離職僅是其中的一個要件

尚需其他相關要件來配合

譬如:就保年資〈能請領失業給付並不是因你有勞保

而是須有就保〉是否符合。

你並未言明

所以無法幫你判斷

因請領失業給付的就業保險年資並不是累計你所有的就保年資

他只計算你最近3年內的。

至於什麼是就業保險

請參考下述第2點。

因無法幫你判斷

所以將請領失業給付的要件

列在下面讓你自行參考。

請領失業給付要件:1.非自願離職〈不定期契約工→必須有公司開立之非自願離職 書

以資證明;定期契約工→必須自離職退保日前1年內契約簽 滿6個以上且自離職退保日起逾1個未能再順利就業

始視為 非自願離職〉 。

2.自非自願離職日前3年內〈只計算此3年內

可累計。

但以超出3年的部份

不論有多久皆無法計算再內→譬如

你說你今年7月底被資遣

那你計算就保年資則從民98年8月1日起至民101年7月31日止〉

就業保險〈只要是加入ㄧ般公司 行號的勞保

皆附有就業保險;但若是加入職業公會、政府短 期就業或職訓的勞保

則無附加就業〉年資須達1年以上。

3.具有繼續工作的意願與能力。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市政府所屬勞工局之就業服 務站;直轄市已外其餘各縣〈市〉→勞委會職˙訓局所屬之就 業服務站〉提出申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14日無法順利 推介就始發給。

5.需自非自願離職起2年內提出申請。

需上述5項完全滿足

始會發給。

你自己比較需注意者為1、2、5等三點是否符合

至於3、4二點你只要去申請後依照就業服務站的指示去執行就會符合。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規定如下: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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