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辦理失業給付有限制要在失業後多少天內申請嗎?
請問:辦理失業給付有限制要在失業後多少天內申請嗎?有人說要在15天內是真的嗎?
就業保險法第四章 保險給付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一個月未能就業
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視為非自願離職
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第十二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促進失業之被保險人再就業
得視需要提供就業諮詢、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前項業務
得由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或法人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十範圍內提撥經費
辦理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及失業後之職業訓練暨獎助雇主僱用本國籍失業勞工。
前項職業訓練對象、職類、經費管理及運用辦法暨獎助雇主僱用本國籍失業勞工獎助對象、給付條件、給付標準、給付限制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法所稱就業諮詢
係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第十三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
二、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因傷病診療
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為參加職業訓練
需要變更現在住所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申請人因前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
未參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失業給付之申請: 一、無第十三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二、無前條規定情事之一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
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
第十六條 失業給付之發放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最長發給六個月。
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
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
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
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
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
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
領取相關津貼期間
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第十八條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
得向保險人申請
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於受訓期間
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
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
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第二十條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十五日算。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法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
領取保險給付者
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
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爭議結果
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
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
屆期未返還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
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失業補助金可以領六次
每次須間隔30天以上。
2.金額為非自願離職當月薪資的60%
參考資料
兩年內有效......
是要在6個月後能申請
而且在這六個月內沒有任何工作
及收入
失業給付的申請 為在你拿到的非自願離職單後14日內向各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
請問依下您已經領好ㄌ~~我想說問您的經歷比較快~~您辦理ㄉ流程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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