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勞保失業給付
我早上在A公司工作時間從95.05.02-98.08.31止(勞保)晚上在B公司兼差工作從94.09.02-目前在職中(勞健保)我今年8月底被A公司資遣
該公司有多給我一個月薪資可是我現在在B公司仍在職(勞健保)Q1:請問這樣可以領失業給付嗎?Q2:如果可以領失業給付該準備哪些資料及證明文件?麻煩各位大大請解答..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得請領失業給付:非自願離職。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
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
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 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不予扣除。
符合條件之申請人
應檢附下列文件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身心障礙者
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有扶養眷屬者
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
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
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
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
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
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
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Q1:請問這樣可以領失業給付嗎?回覆:因為晚上在B公司兼差工作從94.09.02-目前在職中(勞健保) 目前你已經找到工作
因此你不能領失業給付 況且 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
本保險就業年資應重行起算 建議你可以將這個機會等下次若被資遣再申請!!
參考資料
勞保局 自己
真是答非所問你是看不懂題目嗎重點在於還有一個工作能不能申請失業給付啦答案是 不行
謝謝.我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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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9250432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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