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請問領取失業給付的問題
(問題一):我本身符合非自願性離職失業的身份
7/18去申請
還沒領到失業給付
在認定等待的十四天中後(8/1)要去報到
假設若8/2找到工作
那第一個月失業給付還會有嗎??因為聽說還要十天之後勞保局才會撥款----至你的帳戶頭說---還是僅剩能申請工作滿三個月的提前就業獎助金呢??(問題第二)新工作試用期是二個月
且有簽合約說
上面寫試用期二個月若不合格
不付資遣費。
請問---像這樣子
有簽這合約
但若試用期不合格的話
公司叫你走人
可以繼續申請失業給付嗎?或是離職證明上寫離職原因是試用期不合格----
可以繼續申請失業給付嗎?----
Q1、7/18去申請
還沒領到失業給付
在認定等待的十四天中後(8/1)要去報到
假設若8/2找到工作
那第一個月失業給付還會有嗎?Ans:您說您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
那您可以在查閱【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23222之規定:本細則第12條:被保險人請領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經保險人審查應予發給者
由保險人匯入被保險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基本上
「失業給付」第一次聲請
如果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
一定會如數發給
所以你大可以放心。
不會因為審核過後的隔天就找到工作而停止發給。
Q3、若未領失業給付
只領取提前就業獎助金三個月的話的話
若後來工作勞保年資滿一年
再申請失業給付
是只能申請半年還是三個月?Ans:您可以查閱【就業保險法】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23221第16條第一項第二款: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
得依規定申領 失業給付。
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按照本條條文的規定
假若你本次只能領取到「提早就業獎助津貼」3個月
那下次再失業時又申請「失業給付」
就僅能領取6-3=3個月囉。
Q4、若僅領一個月失業給付
領提前就業獎助金2.5個月
若後來工作勞保年資滿一年
再申請失業給付
是只能申請半年還是三個月?Ans:仍依【就業保險法】第16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您已領受1個月「失業給付」後就再就業了
並領取2.5個月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合計已領取3.5個月的給付。
所以下次在失業時
就僅能領取6-3.5=2.5個月的失業給付。
Q5、若僅領一個月失業給付
無領提前就業獎助金
若後來工作勞保年資滿一年
再申請失業給付
是只能申請半年還是三個月?Ans:倘若您只領取1個月失業給付之後就再就業
且未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則下次在請領時
最多可以請領到6-1=5個月的失業給付。
參考資料
就業保險法 細則
回答真是錯的離譜!!每壹次保了勞保一年
都是重新計算!!第一次領失業給付可以領6個月之後重保勞保一年
能領的就是3個月以後都是3個月不論前一次有無領取提前就業獎助金反正只要重新保了勞保一年你就是能領3個月的失業給付
給Global ( 初學者 5 級 ):小弟認為自己的回答並沒有錯
且完全是依據現有法規來作答的
是您錯誤理解該法條了。
開版者發問的是「失業給付」尚未領滿六個月之後
就又再就業而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如此一來
其下一次若再有申請失業給付之需要時
合併上次所請領的額度僅可領滿六個月為限。
而Global ( 初學者 5 級 )您所說的是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之後
依照《就業保險法》之規定
未滿2年之內若重新申請失業給付
才是如您所說只得請領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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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7250599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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