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給付

失業給付與生育給付

我勞保年資九年

10/23預產期

卻在7/21被資遣就退保

目前領失業給付中

我很想在生產時可以領到30天生育給付

而且又不會影響到領失業給付

有辦法嗎?我該怎麼做呢?
您在7/21就被資遣退保

目前請領失業給付

那請您放心繼續請領失業給付並且下列方式教導您如何請領生育給付。

不知道會不會太多

不過有分兩段

第一段是你要的

第二段是敎您如何要更多。

而您想領取勞保局的生育給付的話只要符合申請資格的勞工而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時

應在離職的當日辦理續保手續

如因故未及於離職當日辦理續保

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2年內辦理。

申請繼續加保時應填寫之申請表格: 「投保申請書(被裁減資遣員工專用)」1份。

「被裁減資遣員工繼續加保申請書」1份(含甲、乙聯)。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約定書」1份。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裁減資遣(或退休)之證明文件(如資遣或退休之人事命令、公告、支領資遣費或退休金之收據影本等)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錄影本。

這樣您就可以以個人的名義在勞保局加保。

屆時就可以申請勞保的生育給付。

另外

您假如要給老闆教訓的話

可以請領更多的給付唷!

^^~依照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

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而且依照勞基法第五十條(產假及工資)女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而且第五十一條(任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女工在妊娠期間

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

得申請改調

雇主不得拒絕

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所以您還可以要求老闆給您較輕鬆的工作。

所以光是這樣您就可以要到更多。

建議您打電話當地縣政府的勞工局

就可以依照上述項目投訴。

相信您至少可以要到不止一個月的生育給付唷!

我想老闆可能就是因為還要給您兩各月的假期及薪資所以才要資遣您

所以對這種不道德的老闆勇敢提出告訴吧!

你百分百會贏的!

祝 生產順利
一般來說

這是兩個不會互相衝突的才對失業給付

是縣市政府的就業輔導中心承辦的生育給付是勞工局承辦的

你或許可以直接撥電話到勞工局詢問

會比較詳細我印象中是可以辦理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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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9091576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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