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給付

勞保生育給付的問題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生育給付標準

依左列各款辦理: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 與分娩費三十日

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

除給與分娩費外

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 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

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

不再給與分娩費。

Q1:先生或我本人都可提出申請嗎?Q2:第一項與第二項加起來有兩個月

是抵雇主產假兩個月的部份嗎?還是總共有四個月?Q3:公司的人事主動會幫你申請嗎?還是要自己或配偶申請?Q4:流產也有支付?怎麼我週遭問過好像沒人有拿到?
Q1:先生或我本人都可提出申請嗎?只有女性被保險人才可申請~~Q2:第一項與第二項加起來有兩個月

是抵雇主產假兩個月的部份嗎?還是總共有四個月?現在勞保只有生育給付30日~健保實施後沒有分免費雇主~產假56天應按照勞基法給付~第五十條(產假及工資)女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Q3:公司的人事主動會幫你申請嗎?還是要自己或配偶申請?你必須準備資料(出生證明;申請書與收據) 交給公司~由公司蓋章 可由公司寄出也可自己寄出給勞保局~~

男性不能申請Q4:流產也有支付?怎麼我週遭問過好像沒人有拿到?健保實施後~流產沒有給付~生育給付~一、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

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

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 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

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

少於2500公克者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 98年1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增列勞保條例第20條第2項

於98年1月25日施行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

且符合本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

二、 給付標準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

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http://www.bli.gov.tw/sub.aspx?a=fcqNNB3OEQY=第七十六條之一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

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

停止適用。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pcoSYa3m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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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3300447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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