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生育給付的問題-{}
想請問一下知道的大大如果我勞保是在95.07.27加保96.06.17要生產這樣的可申請生育津貼給付嗎?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規定
生育給付標準
依左列各款辦理:一、、、、、。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
除給與分娩費外
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依勞保條例第31條規定
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可申請生育給付
只要你現在的年資加上之前的年資在生產日前滿280日即可申請
並不是要連續滿280日。
另外
依勞保條例第32條規定
需「被保險人」分娩
才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而「被保險人」指的就是有投保勞保的人
所以妳只要在6月17日生產的當天
有勞保的身份就能申請生育補助費。
申請生育給付
準備以下證件交由投保單位送勞保局審核。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
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1、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3、存摺影本
參考資料
本身是社會保險專業人員
這樣是可以的~~因為你加保到要生的時間已經有滿280天了喔到時候拿身分證跟寶寶的出生證明就可以辦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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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忘了各個政府還有生育津貼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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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保280天就有資格申請囉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1 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一 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 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 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32 條 生育給付標準
依左列各款辦理:一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
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
除給與分娩費外
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
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
不再給與分娩費。
從你一出社會開始有保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