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生育給付

勞保生育給付的問題-{}

想請問一下知道的大大如果我勞保是在95.07.27加保96.06.17要生產這樣的可申請生育津貼給付嗎?
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規定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規定

生育給付標準

依左列各款辦理:一、、、、、。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

除給與分娩費外

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依勞保條例第31條規定

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可申請生育給付

只要你現在的年資加上之前的年資在生產日前滿280日即可申請

並不是要連續滿280日。

另外

依勞保條例第32條規定

需「被保險人」分娩

才能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而「被保險人」指的就是有投保勞保的人

所以妳只要在6月17日生產的當天

有勞保的身份就能申請生育補助費。

申請生育給付

準備以下證件交由投保單位送勞保局審核。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

應備下列書件(均應蓋妥印章):1、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3、存摺影本 參考資料 本身是社會保險專業人員
這樣是可以的~~因為你加保到要生的時間已經有滿280天了喔到時候拿身分證跟寶寶的出生證明就可以辦理了!

別忘了各個政府還有生育津貼唷!


加保280天就有資格申請囉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1 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一 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 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 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32 條 生育給付標準

依左列各款辦理:一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

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

除給與分娩費外

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

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

不再給與分娩費。


從你一出社會開始有保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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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az101406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