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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生育給付

有關勞保生育給付的計算方法....

如果今年的三月到此公司加入勞保的

投保薪資是165000元

那我的預產期是明年的四月

如果我申請生育給付這樣的話

大概可以申請多少錢呢?
你的\預產期是明年4月

所以你分娩時

參加勞保已超過280日

故符合請領生育給付資格.但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

你只剩下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第2款的生育補助費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

除給與分娩費外

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所以你的生育給付是一個月平均工資

將近16

500元.為何說將近?因為~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而有31日的月份較多

但卻只乘30日.所以最後所得金額會少於16

500元..順便附上勞動基準法49~52條文

有關懷孕女性工作人員的保護規定.希望你參考一下

避免自己的工作上的權益遭到剝削.參考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 31 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一 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 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 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32 條 生育給付標準

依左列各款辦理:一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 與分娩費三十日

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

除給與分娩費外

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 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

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

不再給與分娩費。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不在此限:一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

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

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

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

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

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

不適用之。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 51 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

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

得申請改調

雇主不得拒絕

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第 52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

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
16500一個月因84年3月健保開辦..勞保條例修正..只餘本人之生育補助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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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生育給付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2220061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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