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的請領,會否影響退休金的金額
之前聽到一位已經被解僱的朋友說
他離職職後請領過失業給付
但是原公司的老闆勸他不必要請領
因為會扣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裡頭的金額。
請問這是真的嗎?麻煩了解的大大幫我解答。
能夠的話
最好幫我援引法條
多謝唷!
就業保險法第10條規定
本保險之給付
分下列四種: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四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限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就業保險法第34條規定
就業保險基金
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
得為下列之運用: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及買賣短期票券。
就業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及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外
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
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
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規定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3條規定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
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申請失業給付是依據就保法的規定
而就業保險基金的運用需依就保法第34條第2項規定
除依第1項規定外
只能用在保險給付支出及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
其餘就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勞退金的提繳是依據勞退條例的規定。
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
公司就必須幫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退條例第6、7條訂有明文。
而勞工退休基金依勞退條例第33條規定
只能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
其餘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
依上開說明可知就業保險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是2種不同的法律
其財務各自獨立
所以你聽朋說領過失業給付會扣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裡頭的金額是不正確的。
參考資料
本身是社會保險專業人員
請參考~ 檢視圖片最佳解答 網友票選檢視圖片回 答 者: 今天星期幾~?? ( 研究生 1 級 - 勞資權益知識DJ ) 32 票 [ 檢舉 ]回答時間: 2006-03-01 21:19:05 嗯~這個問題好~所謂資遣費~是雇主因勞基法第11條所發給的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又所謂勞工退休金~是指雇主每月應按薪資比例提撥上繳至勞工退休金專戶~這個錢在你退休前~是只能看~不能動的~so~資遣費跟勞工退休金~沒啥關係~
失業給付是依照就業保險法第十條之規定給付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
分下列四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四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限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而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設置
法律依據不同
此外
退休金專戶之基金用途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3條之規定
有其特定用途
並不會移做失業給付。
第 33 條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
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就業保險暨就業促進各項津貼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