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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vs兼職

請問一下申請失業給付是是薪水前6個月平均值的60%假設:我之前的工作平均薪資是46000...的話

那麼失業給付金額是27600問題1:若是還沒申請失業給付期間

有找到工作但工作不適應後離職可申請嗎?問題2:若是還申請失業給中

有找到工作但工作但因工作環境不適應後自己提出離職可申請嗎?問題3:若失業期間若兼差的話我還能申請失業給付嗎?有什麼限制呢?
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

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

領取相關津貼期間

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第18條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

得向保險人申請

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21您的問題該法是以提供相當的解決!可逕行參閱!前兩個問題是否定的!第三個問題詳如上所附的條文說明!另提供您一網址參考: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9c9d816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敬祝虎年行大運福虎生豐! 參考資料 自己及全國法規網與勞委會之網頁
您好!

您的疑問一:如果在沒有申請失業給付之前

找到新的工作因不適應而辭職

能否請領失業給付?◎新的工作公司您做的不適應而離職

這樣就無法算是非自願離職了。

因為最後退保的新公司

是您自己離職的!

※這是以勞保投保已經有 一 段時間來說。

◎另一種情形就是您與新的公司商量能否一樣用『非自願離職』名義來資 遣您。

那麼一來~您一樣有請領失業給付的權力!

您的疑問二:若失業期間若兼差的話我還能申請失業給付嗎?有什麼限制呢?◎依據《就業保險法》來說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

有工作(有投保)14天之內不適應而辭職

仍然有繼續請領失業給付之權益。

反之

投保超過14天不適應而辭職

請領失業給付就必須重新認定!

◎有工作期間(有收入)

認定時必須誠實回報。

第 17 條 (保險之給付限制)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

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

領取相關津貼期間

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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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3020021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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