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vs兼職
請問一下申請失業給付是是薪水前6個月平均值的60%假設:我之前的工作平均薪資是46000...的話
那麼失業給付金額是27600問題1:若是還沒申請失業給付期間
有找到工作但工作不適應後離職可申請嗎?問題2:若是還申請失業給中
有找到工作但工作但因工作環境不適應後自己提出離職可申請嗎?問題3:若失業期間若兼差的話我還能申請失業給付嗎?有什麼限制呢?
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
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
領取相關津貼期間
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第18條規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
得向保險人申請
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網址: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21您的問題該法是以提供相當的解決!可逕行參閱!前兩個問題是否定的!第三個問題詳如上所附的條文說明!另提供您一網址參考: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9c9d816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敬祝虎年行大運福虎生豐!
參考資料
自己及全國法規網與勞委會之網頁
您好!
!
您的疑問一:如果在沒有申請失業給付之前
找到新的工作因不適應而辭職
能否請領失業給付?◎新的工作公司您做的不適應而離職
這樣就無法算是非自願離職了。
因為最後退保的新公司
是您自己離職的!
※這是以勞保投保已經有 一 段時間來說。
◎另一種情形就是您與新的公司商量能否一樣用『非自願離職』名義來資 遣您。
那麼一來~您一樣有請領失業給付的權力!
您的疑問二:若失業期間若兼差的話我還能申請失業給付嗎?有什麼限制呢?◎依據《就業保險法》來說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
有工作(有投保)14天之內不適應而辭職
仍然有繼續請領失業給付之權益。
反之
投保超過14天不適應而辭職
請領失業給付就必須重新認定!
◎有工作期間(有收入)
認定時必須誠實回報。
第 17 條 (保險之給付限制)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
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
領取相關津貼期間
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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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3020021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