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支給標準及規定事項

誰有「員工教育訓練辦法」的範本~~

我們公司要建立員工教育訓練的制度

請問誰有「員工教育訓練辦法」的範本~~
第一章 總  則第1條: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辦理員工教育暨推行訓練

特訂教育訓練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2條:本細則係依據本公司人才發展實施準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教育訓練計劃第3條:依本公司年度及中長期經營計劃

由人力資源部門擬定年度及中長期人才培育計劃。

第4條:中長期人才培育計劃內容包括未來三年中

每年訓練類別、訓練人數、訓練方法及經費

並於每年度開始前一個月

逐年修正之。

第5條:各處廠年度教育訓練計劃(包括參加企業外訓練部份)應於實施前一年度之十一月底以前擬定

送人力資源部門審查後彙呈總經理核定。

第6條:年度訓練計劃應將訓練班別、名稱、目的、班次、對象、人數、方法、主要內容與經費預算等項目列出。

第7條:年度及中長期訓練計劃經 總經理核准後

人力資源部門及各處廠訓練主辦單位依所編列預算籌劃實施之

未經本程序辦理之各項教育訓練概不支付任何費用

但新科技及新管理知識或技術之教育訓練為配合實際需要而未及於年度前編列預算者

得專案呈請處廠主管或總經理核准實施時不在此限。

第三章 實施與職責第8條: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如屬一般性及共同性課程

以本公司自辦(企業內訓練)為原則

若課程內容屬特殊性個別性且本公司無自辦價值或能力者

以派遣企業外訓練為原則。

第9條:企業內各項訓練班於開班前15天

各處廠教育訓練主辦單位應將訓練時間、地點、對象、講師、課程內容、經費等呈處廠主管核定後送會人力資源部門。

第10條:企業內各項訓練班之主辦及協辦單位

其職責如后:一﹒開班前一星期

主辦單位向受訓人員、有關部門主管及協助單位發出開班通知

內容包括:授課時間、地點、課程進度表、授課時數、講師姓名等資料。

二﹒各處廠庶務或管理單位為教育訓練的協辦單位

於接到開班通知後應負責場所、茶水、伙食、交通車之提供及講義印製等有關事項。

三﹒結訓前應舉辦學員效果評估(依本細則第21條辦理)測定結果及教育訓練日誌作一總結檢討報告送會人力資源部門備查。

第11條:各處廠訓練主辦人之職責及任務如后:一﹒職責:協助處廠主管擬訂年度教育訓練計劃

並依所訂計劃負責推動、管理並追查之工作。

二﹒任務:(一)按實際需要

擬訂本處廠之教育訓練計劃。

(二)按計劃負責推動、管理、追查各項訓練。

(三)協助各課教育訓練指導員處理有關事宜。

(四)為處廠主逭之教育訓練幕僚人員

對教育訓練負建議改善之責。

(五)為各處廠與人力資源部門之間的連絡者。

第12條:被指派之受訓人員應依通知準時參加訓練

如因公事或重大事故

不能參加者

應事前經處廠主管許可並以書面向訓練主辦人請假。

第13條:受訓人員所屬主管

應按照開課通知所示

負責督導所屬受訓人員按時到課。

第14條:講師以內聘為原則

若本公司無此類科專長者

得外聘之

聘定講師前須先將講師學、經歷送會人力資源部門核備。

第15條:講師應按受聘時間準時授課

如因故不能到課者

應於授課前一天洽請訓練主辦人設法調課。

第四章 待   遇第16條:講師、訓練主辦人員、受訓人員在上班時間外參加訓練者

其晚餐由各處廠伙食團供應

其費用由各處廠教育訓練費支出。

第17條:訓練班講師鐘點費之支給標準如后:一﹒外聘講師每小時鐘點費

按洽聘時之一般行性斟酌給付之。

二﹒內聘講師及實習指導員每小時鐘點費另訂之。

三﹒前項所謂每小時以四十分鐘至六十分鐘為限。

第18條:訓練主辦人員津貼之支給標準如后:一﹒上班時間內主辦訓練者

不另發津貼。

但其所發生之交通費用得按公司私車公用規定辦理之。

二﹒上班時間外主辦訓練者

僅可報支加班費。

第19條:訓練用講義

以採本公司編訂標準教材為原則

並配合實際需要斟酌修改之

若尚未編訂者

得請講師自編

並於開班前一星期送交主辦單位並會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後

編入本公司標準教材列管

稿費支給標準另訂之。

第20條:外聘講師除鐘點費、交通費外

不另支付其他津貼

但得視實際需要經總經理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五章 訓練效果評估及登記管理第21條:訓練結束前應辦理效果測定

以作為檢討訓練效果及改進訓練方式之參考

其測定方式規定如後:第22條:訓練評估結果

由訓練主辦人呈處廠主管後

送會人力資源部門

必要時再會有關單位參考。

第23條:受訓人參加訓練之班別、時數、成績、出勤等資料

列入個人訓練紀錄

以建立完整人才培育資料。

訓練紀錄之登錄由各庶務單位負責。

第六章 附  則第24條:凡本公司員工在公司外受訓後

應繼續存本公司服務

其在國內受訓者

費用一次達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

應服務六個月以上

赴國外受訓者

應服務二年以上。

受訓者在前項規定之期間內辭職者

應清償本公司為其參加訓練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包括旅雜費及訓練費)。

第25條:本細則呈 總經理核准之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26條:本細則於X年 6月 1日訂定。

本細則於X年 2月 1日第一次修訂。

本細則於X年 5月31日第二次修訂。

本細則於X年 8月 1日第三次修訂。

本細則於2003年 X月X日第四次修訂。

參考資料 我們公司的辦法
.應對與品質活動有關的所有人員施以適當之訓練。

.執行特定任務人員的資格鑑定

需以適當之教育、訓練及/或經驗為基礎。

.適宜之訓練記錄應加以保管。

    因此

公司必須訂定員工教育訓練辦法

來提昇員工素質及增進效率。


咦 回答完後才發現是您的問題 還真是榮幸呢 如果是提供貴公司自用參考ok囉 希望不要傳到其他客戶地方勒
您好

在下東盛國際顧問陳義賢

由於看到您有關教育訓練這一方面的問題

所以留言給您.主要先說明一下我們公司是專門輔導廠商來申請教育訓練補助的顧問公司

我們於去年在中部輔導了共一百一十一家廠商全數通過補助的實績.我們與眾不同的優勢是我們除了協助廠商規劃

從一開始的申請及期中的上傳和期末的核銷

皆由我們公司來為各廠商服務

因此能讓廠商達到省錢.省時.省力及高品質的效果如有機會將相關的訊息與先生您面報

不勝感激. 我的MAIL:marco*dsictw.com
請問您是否有收集到不錯的教育訓練辦法?能提供給我呢~我剛接教育訓練的業務~目前正在收集教訓訓練的相關資料謝謝~我的信箱是jane1997.tw*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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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支給標準及規定事項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3240270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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