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舉一個企業~~人力資原管理~~員工加班案例
試舉一個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有關員工加班實例~~請是人力資源管理的主管~~能否幫我回答這個問題或有親自處理過的人。
~~非常謝謝
加班不一定是好的.而是要有意義的
否則加班就沒有用..以下是國史館的加班方式及規定
應對您有用..一、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使員工加班事項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管制要點。
二、 本館員工加班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件: (一) 支給要件:以各單位人員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
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
其加班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二) 支給標準: 1、職員:以每小時為單位
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
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
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2、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3、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
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4、應以加班滿一小時方可支領一小時加班費
至於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者
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
均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
(三) 加班時限與補休: 1、加班應由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
職員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
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但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
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
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或搶救重大災難
或為因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人員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
得申請專案加班
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限
且需專案報經國史館核准
至因業 務需要經主管覈實指派超過上開時數限制之加班
不得領加班費
惟得予以補休假或行政獎勵。
2、職員一次加班四小時或三個月內加班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
應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
不另支給加班費。
累計加班時數達四小時補休者
其累計方式按加班日期先後依序累計;其補休期限應自每次累計加班達四小時之最後加班日之次日起算
於六個月內補休完畢。
3、職員每月加班時數超過四小時
始得報支加班費
並於次月填具請領。
4、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
均不另支加班費
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三、 因業務性質特殊
奉派出差於假日實際執行職務者
准予自差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擇期補休假
不另支給加班費。
於星期例假日或國定假日
依法參加兵役召集;或於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
參與選務工作;或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之紀念日
奉派參加本機關以外之地區性紀念或慶祝活動
如當天係放假日或星期日者
均得於三個月內補休假一天
不另支給加班費。
四、 值班、值勤、值日(夜)等工作性質與加班不同
加班係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
經指派延長工作執行特定職務
至值班係基於管理之需要
指派員工於上班時間以外之特定期間
處理本職以外之臨時性、突發性事件等
值班、值勤、值日(夜)與加班之性質不同
其未於規定期限內補休時
仍不得改支加班費。
五、 本館員工加班應行配合措施如下: (一) 日常公務之處理
以在上班時間內辦理完畢為原則。
辦理有特定時間限制之案件或應業務特殊需要
無法於規定上班時間內完成者
始得申請於規定辦公時間外
加班處理。
遇有天然災害
經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時
除原排定之輪班值勤人員外
因職務需要經指派輪值人員
亦同。
(二) 各單位須加班處理之案件或業務
應由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核實指派適當人員
並填具加班處理公務請示單。
(三) 被指派加班人員應依核准時間
比照上、下班刷卡
以便查對。
(四) 各單位主管應確實依照規定嚴格執行加班之管制
不得浮濫、虛報或形成固定津貼。
加班費如有虛報情事
一經查明
應嚴予議處。
六、 技工、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
調整工作時間(如上午七時至下午四時)
儘量避免加班;駕駛之加班
亦應從嚴管制。
本館技工、工友申請加班及加班費之支給
由秘書室依權責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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