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請問,請領失業給付再認定,但我尚未收到給付就找到工作了?
請問~我於3/25至就業服務處申請"失業給付再認定"
可是我找到工作了
將會在4/6開始上班
我查了一下手冊
上面寫失業給付再認定需10個工作日才能完成核付作業
又再需要3~5個工作日才會匯入我的帳戶
也就是說
需要13~15天的工作日我才能領得到失業給付的款項!
那請問
我的狀況能夠領得到這次的失業給付嗎?因為找到工作後
須等一個月才能領得到薪水
所以這筆金額對我很重要
煩請大大為我解答!
謝謝!
這位朋友你好
回覆:可以領得到本次失業給付
因依訊息 3月25號已完成失業給付再認定動作且你本人尚未開始工作並無工作收入故可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本次失業給付。
希望能解答到你的問題!
相關勞保局失業給付訊息及法規如下請領失業給付期間
如果另有工作會不會影響請領資格?1.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
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不予扣除。
2. 工作收入認定:指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具有提供勞務之事實且因而獲致報酬
不論其勞動型態及收入名稱為何
均屬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ocwSiBGZFUg=停止發給失業給付原因為何?1. 已再就業者
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
2. 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
3. 未依規定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辦理失業再認定者。
4. 未於推介就業之日起7日內
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
http://www.bli.gov.tw/sub.aspx?a=nlTUx80hUX8=失業給付業務FAQ(From勞保局)http://www.bli.gov.tw/sub.aspx?a=AsNnbSZrwZI=就業保險法第17條規定(節錄)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
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不予扣除。
參考資料 勞保局網站、就業保險法、實務經驗
誠懇回答你...一.3/25第二次認定
可以領得到~~~本次失業給付.二.若失業給付尚未領滿六個月
再就業後於三日內通報就服中心
再就職滿三個月後可申領提早就業獎勵金(你應已清楚
在此不重複)祝順心
可以打去勞保局失業給付科問因為你連續卡到多天假期正常是4/8入帳~但你ㄉ狀況應該會慢個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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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3260074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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