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連續被資遣申請失業給付跟提早就業獎助有何限制?
我四月被A公司資遣後來申請失業給付領了兩次後來到B公司工作剛坐滿3個月
9/19剛送出我的提早就業獎助聽說兩個禮拜就會有結果大概是10/3此時我還可以重新送一次申請失業給付嗎?有沒有何限制?若可以
是否又是重新工作滿3個月又可以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此又有何限制?請先知告訴我?
【失業給付的給付期限為何?】給付期限: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為限。
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
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
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
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而現在你這個工作
做不到1年又非自願離職
就只能再領2個月失業給付
即最多6個月-2個月(已領的失業補助)-2個月(已領的就業獎助)
就只剩2個月失業補助可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該津貼給付標準如何?】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月以上者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
一次發給。
你到B公司工作剛坐滿3個月
你領了2個月失業給付後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
申請的就業獎助津貼
金額是按剩下未領4個月失業給付的半數發給
即一次發2個月。
(要注意喔~是一次發給)所以第2次的失業補助申請
就無提出再申請就業獎助津貼了。
【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再就業又非自願性離職的情況?】勞保法得依就保法第17條〔另有工作〕規定核付當次之失業給付
以”逾期再認定”方式為過渡做法。
因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再就業又非自願性離職
依法應視為重新申請
但因〔勞保局公事包系統〕的電腦邏輯問題無法克服
目前依”逾期再認定”方式為過渡做法。
EX:小明於A公司91/12/31日離職退保
離職退保前6個月的平均投保薪資42000元
於4/21申請失業認定
經勞保局發失業給付1個月25200元至5/20止
小明又於5/5~5/15投保B公司(共11天)
且投保薪資為42000元
小明投保B公司依就保法第17條視為〔另有工作〕
其工作期間收入為15400元
因失業給付已溢發7000元
勞保局將於下次失業給付請款中扣除7000元後再予於發給
5/21~6/20核付之失業給付=25200-{[15400 25200]}-[42000*0.8]=18200元【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再就業又非自願性離職如何再申請?】申請人必須再檢附第2次非自願性失業的離職單証明
參考資料
勞保局和一本叫就業保險完全理賠指南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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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9250596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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