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有關失業給付

如果在懷孕其間因為要待產

所以沒有工作了

請問可以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失業給付嗎?
這樣聽起來你因該是不能領取你看一下下列的資格吧或許可以和公司商量請公司開資遣證明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台八十七勞字第六三六六九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台八十八勞字第二九五九六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台八十九勞字第三六一一六號令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失業給付以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本國籍被保險人為給付適用對象。

第 三 條 失業給付之保險費率

為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一。

不適用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

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扣除失業給付部分之保險費率。

第 四 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施行後

至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滿一年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得領取失業給付。

第 五 條 前條所稱非自願離職

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一、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者。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一個月未能就業

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

視為前條所稱非自願離職。

第 六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失業期間另有工作

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

第 七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工資低於離職當月工資三分之二。

二、與原任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及專長不同或不相似。

三、工作地點位於申請人辦理求職登記時所填希望工作地點及原工作所在地以外之縣(市)

且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第 八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職業訓練

其開訓日逾三個月者

申請人得不接受。

第 九 條 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

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第 十 條 失業給付之發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每次領取失業給付後

其失業給付繳費年資應重行起算。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後

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

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申請後

應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未能於該七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

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

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

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機關發給之證明;其有取得困難者

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

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前項文件或書面

應載明離職原因。

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

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視為未申請。

第十二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

得請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

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第十四條 失業給付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第八日起算。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安排職業訓練者

辦理訓練之機構應於其受訓期滿十二日前

通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

職業訓練期滿未能推介就業者

應完成失業認定

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其失業給付自結訓之翌日起算。

領取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或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

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第十五條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

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

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之。

未經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

保險人應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第十六條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

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

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

告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七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

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

通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保險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失業給付時

得檢附本人名義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申請以轉帳方式請領。

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失業給付之核定有異議時

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之翌日起六十日內

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申請審議。

第二十條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但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規定時

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保險人。

第廿一條 本辦法以臺灣地區為實施地區。

第廿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樣子你屬私人因素恐怕不行辦理

除非你請公司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給你----(有些人還是會請公司幫忙)-----------------申請勞工失業幾付

需非個人因素而失業

譬如公司歇業 裁員等

只要公司有給你離職證明

而離職原因也確是因為公司停業等 非個人因素即可前往辦理.辦理時帶離職證明書跟身分證印章還有存摺即可你可參考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大家回答的都很好哦

我補充一下

反正

只要你是自行離職的就不能領啦

然後

若你是在台北

建議到北縣較好辦理

北市較麻煩

在確認時北市是很硬的哦.(申請補助時

就業服務中心會介紹工作給你

或自行要找工作

而且你一定要去面試並且由該公司蓋章

北市查的嚴格

北縣呢

找朋友公司可以蓋大小章的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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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51302592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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