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去申請 失業給付???
請問一下
我是在百貨專櫃工作
去年九月撤櫃
之後就一直接臨時的檔期到今年 過年後告一段落
因為下個檔期百貨公司那邊一直不確定
中間會休息超過一個月。
我們老闆也願意讓我先去領失業給付。
請問那我是要選第十一條第三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嗎?如果我去申請之後
又有臨時的檔期
譬如母親節。
去一兩個星期
然後之後又沒工作。
那要一直重複認定嗎?公司要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嗎?感覺很麻煩
但我真的沒有錢生活。
請問這樣到底要不要去申請呢?可是工作又充滿不確定性我們公司經營也很困難這樣算失業嗎?
中谷誠懇回答你...一.請你老闆開張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你
你再到就服中心申請失業給付.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
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失業給付中若有工作收入
應該如辦理.第三十二條1.領取失業給付者
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
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收入
其收入超過基本工資(17
280元)
不得再請領給付.3.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收入 失業給付之總額
若超過月投保工資之80%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低於基本工資則不予扣除.4.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
應於確定日期15日歸還
未歸還者
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三.新工作若做滿3個月而且就保年資也滿3個月
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勵.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參加本保險(就業保險)三個月以上。
給付標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
一次發給。
四.只要你失業給付未領滿6個月
有工作再失業都可重新認定申請至滿6個月
用原來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就可以了
不用重開也無法重開.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一 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
最長發給六個月。
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最長發給九個月。
祝順心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只要開1次..失業補助認定6次你這份工作所保的勞保要有1年才能申請失業補助喔..失業給付目前是給付6個月..毎個月他會給你1張表單填寫..證明你有去找工作..但是沒被錄用..要填寫2個找的工作資料..要填寫實際資料..因為他們好像會打電話去問你這個人是不是真的有去應徵..一但你找到工作..加入別人的勞保後..失業補助就會停止給付..但你的情形是臨時性工作..如果臨時工作公司那段時間沒幫你保勞保的話..失業補助不影響..可是如果公司有幫你加保的話..勞工局會看你的薪資..如果不滿好像17280(忘了多少)..勞工局會把失業補助扣掉你的薪資(忘了)..剩餘的才是當月他補助給你的..反正這6個月你都沒有找到工作的話..每個月都要回就業服務站(離你家最近的)報到..繳交2份找工作的資料..可是如果你6個月還沒領完..已經找到工作了的話..那這份工作做滿3個月..你就可以申請剩下還沒領完的失業補助的一半..詳細的你到就業服務站去..他都會再跟你敘述一次..不懂問他們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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