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關於申請失業給付

我想請問一下

我在6/24初次申請失業給付

服務中心的人員告知7/8需回站辦理初次認定。

並當場有給我一張「2次求職紀錄表」我知道回站時需攜帶身分証及失業給付收件回條

請問7/8那天回去

需要繳交「2次求職紀錄表」嗎???及初次認定是要認定什麼???麻煩知道或申請過的朋友

能告知我嗎

謝謝
申請失業補助金的前提1. 必須具有公司開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2. 離職前三年內

『你的勞保投保年資必須累計滿一年』然後就能到當地的就業輔導中心辦理失業登記補助。

但辦理登記要準備的文件有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匯款銀行存摺正本及影本』、『身份證管會本』、『印章』申請扶養妻子與子女需戶口名簿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

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

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攜以上文件到就業輔導中心

抽號排對辦理

好了之後

該單位會開立一張收據給你

一般約十四天後

你就能依此收據去請領失業補助金

或是直接通知你

失業金已逕行匯入你指定的帳號內。

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投保薪資之60%

如有扶養妻.子98年12月起最高可領到8成.給付6個月.有時還能申請職訓(如電腦職訓)可多補助3個月。

且失業給付申請中找到工作

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新工作做3個月以上、並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

申請資料:由新公司開立勞工在職證明、並蓋公司大小章、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本人金融機構存簿影本、本人印章、填寫完整之就業獎勵津貼申請書。

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給付標準:未請完的失業補助給付金額的50%一次給付。

可用掛號寄到勞工保險局申請 參考資料 知識與法規
你的問題在各就業服務站的網頁上都有說明http://klesa.evta.gov.tw/ji/index.php?act=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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