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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勞工失業給付 急~~

*請問有人來公司應徵.未錄取 但他請公司葢發票章.他說要證明他有找工作未被入取 才可以請領失業給付.有這樣的嗎??
對阿~~沒錯唷~~~~~~~~~~~~~~~~~~~~~~~~~~因為怕他為了領失業給付故意不去找工作~~所以必須要證明唷參考資料一、給付目的 政府為保障失業勞工生活

使能迅速再就業

促進社會安全及經濟發展

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藉由失業保險給付的失業登記機制

結合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措施

達到就業安全的目標。

二、法源依據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以勞工保險條例為法源基礎

依據該條例第七十四條授權訂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並維持現行勞工保險綜合保險方式辦理。

三、適用對象 失業給付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規定之本國籍被保險人為適用對象即指符合下列資格者:﹝一﹞年滿十五歲以上

六十歲以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二﹞受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投保單位的員工。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的員工。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公司、行號的員工。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的員工。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的員工。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的勞動者。

﹝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保險費率及保費負擔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業務開辦初期

係以不增加勞、雇雙方保費負擔之原則規劃開辦。

經精算

失業給付之保險費率為1﹪

其開辦所需財源將於現行普通事故保險費率6.5﹪內調整提撥。

至於保費負擔方面

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對於不適用失業給付之被保險人

將免收其失業給付適用部分之保險費

即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5.5﹪計收。

五、給付條件 被保險人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施行後

因所屬投保單位關廠、歇業、休業、轉讓、解散、破產、業務緊縮或生產技術調整致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且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

而有下列各款情形者

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二﹞至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已參加勞工保險滿二年。

﹝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十四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六、給付限制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二﹞失業期間另有工作

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者。

七、給付標準及期限 ﹝一﹞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計算

自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第十五日起算

每半個月發給一次。

﹝二﹞給付金額的扣除: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

其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八十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三﹞給付期限: 施行日起繳納失業給付保費累計年資 每次最高可領月數 合計最高可領月數 未滿五年 .....................................................3個月 ........................6個月 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 ......................................................6個月......................... 12個月 滿十年以上 ..................................................8個月.......................... 16個月 八、給付流程 ﹝一﹞被保險人離職後

應檢附離職證明文件

親自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

並填寫『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申請失業認定。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無法推介申請人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或於安排職業訓練期滿申請人仍未能就業者

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

並予核章後將申請案件轉送勞工保險局辦理失業給付。

﹝三﹞勞工保險局完成審核後

逕將給付案件款項匯入申請人以本人名義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

至經審核不給付或需補正資料案件

則寄發不給付通知單或通知補正。

﹝四﹞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

每十五日應親自前往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適逢國定假日或星期例假日者

得順延)。

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

得以書面陳述理由

並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委託他人辦理。

九、應備書件   申請人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

應攜帶下列各項文件: ﹝一﹞原投保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正本附影本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附影本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三﹞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核對給付入帳帳號用)。

﹝四﹞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技術士證影本、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推介 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的參考文件)。

十、給付之中止 ﹝一﹞未依規定前往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者。

﹝二﹞經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已不符合失業給付申請規定條件者。

﹝三﹞已經再就業者。

十一、相關事項 ﹝一﹞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

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

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 辦理失業再認定時

告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領取失業給付者

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

通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勞工保險局。

﹝三﹞申請人對勞工保險局失業給付之核定有異議時

應於收受核定通知文件之翌 日起六十日內

填具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

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

﹝四﹞申請人因離職與雇主仍有勞資爭議情事者

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俟勞資爭議 結果確定

原申請人已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要件者

應於確定後十五日內將原領取之失業給付返還勞工保險局。


是的而且一個月至少要找兩家公司蓋章才能再繼續領失業給付不過呢??好像就算沒有蓋的話只是會被唸一唸而已~應該裝個可憐

還是領得到的^^
有之前我認識ㄉ一個人就是需要發票章一個月不知需要幾個不同家ㄉ才能領失業給付!


是啊~因為失業勞工當他己申請失業給付

在這半年內勞工局會不斷的給他求職資訊

要他去面試

若他沒被錄取

必需要有證明給勞工局他才能繼續領他的失業補助

所以你沒有要用人家就要開個證明給他喔!!要不然他沒工作

又沒證明

勞工局就沒辦法讓他領失業補助。


自92年1月1日就業保險施行後

之前的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就已廢除了

所以目前依據的都是「就業保險法」

蓋章是因為失業者去就業服務站辦失業認定時

就服站要求他們要提供2次求職記錄

所以求職者才會要公司蓋章以茲證明
台北市的審核比較嚴格唷其他地方都不會這樣機車
先前因為某些因素留停

之後要回公司提前兩個多月被公司通知由於業務轉移減量無適當位置被資遣昨天才拿到資遣單但是被通知的這兩個多月有先去找工作

去面試幾家

未錄取.不知道申請失業補助原來要提供求職紀錄請問一下

那如果我要去要證明

請問一下要跟我面試的公司怎樣說呢?要怎樣寫未錄取的證明呢?請幫忙...謝謝你!還有就是台中就業站還是南投就業站申請會比較容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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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0181035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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