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有關失業給付及職訓生活補助

各位大大~~想請問所謂的職訓補助只有學習的補助嗎?還是另外的生活津貼的補助?失業給付跟職訓的補助可以同時申請嗎?謝謝囉~~
依就業保險法16條、17條、19條失業給付跟職訓生活津貼不能同時請

因為失業給付和職訓生活津貼的申請金額是同樣的。

(失業給付標準、期間及年資計算)失業給付之發放

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 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最長發給六個月。

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

得依規定申領 失業給付。

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

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

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保險之給付限制)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

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不予扣除。

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

領取相關津貼期間

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於受訓期間

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最長發給六個月。

職業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

通知保險人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

訓練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參考資料 尋
當然不行同時申請

職訓的補助跟失業給付金額一樣

因為職訓的課程是全天班的

有點類似當學生有薪水拿的感覺.您可以在失業給付跟教訓訓練生活津貼輪流請領

先失業給付或先教育訓練生活津貼

都是各最長半年加起來共一年

給付的金額為您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

如果您想知道得更詳細可以直接翻法條

我只是用口語化的方式跟您說明
~~失業給付:一、 給付標準:失業給付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每月發給1次。

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

第2個月起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二、 給付期限: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為限。

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

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

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

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三.應備書件: 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4.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職訓補助: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指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於受訓期間為補助其生活所需而發給之給付。

一.給付標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

於申請人受訓期間

每月按其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

最長發給6個月。

二.應備書件: 1.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4.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重點~~~~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

於領取相關津貼期間

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所以失業給付跟職訓的補助不可以同時申請.希望對你有幫助.
您好如果你在非志願性離職者在失業期間如果有參加職訓課程政府就會給你補助政府所開的課程大部分都是不用錢的喔我幫你找了最近有開班的資訊你可以參考看看希望對你有幫助^O^☆☆☆台灣大學☆☆☆二千門課程

免費選讀http://www.taiwan.look.tw/act.aspx?act_id=000002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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