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與資遺費
各位大大好~我弟弟前幾天下班時
被公司突然告知不用再去上班了~這是弟弟的第一份工作~才工作5個多月~雖然合約簽到明年一月
但公司只有付違約金5000元~沒有其他的資遺費 ~而且今天還叫弟弟去簽一份文件~上面是說弟弟在這邊工作的起迄時間~想請問大家~1.簽那份文件
會有問題嗎?2.像我弟弟這樣狀況~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和資遺費嗎?麻煩大家了~感謝!!!
失業津貼係一項按日之金錢給付
旨在有助於保護處於非自願失業狀況
並在社會保障基金已作強制登錄之受益人。
因下列原因終止勞動合同後
而未從事任何有報酬活動的受益人
視為處於非自願失業狀況:- 僱主實體的決定;- 勞工因合理的原因主動提出解除合同;- 合同失效 (已獲發養老金或殘疾恤金
或勞工無合理理由拒絕勞動合同的續期或延長的情況除外);- 在容許作出集體解僱的情況下
尤其因企業重組而引致在職人員或部門裁減的情況下
經雙方達成協議者;- 因殘疾而退休的受益人
在按規定進行的醫生覆查中被斷定已恢復工作能力後仍無工作者。
2. 在下列情況下
合同失效不構成非自願失業狀況:- 獲發養老金或殘疾恤金; - 勞工無合理理由拒絕勞動合同之續期或延長。
A. 申請條件非自願失業的本基金受益人倘符合下列條件者
可向本基金申請失業津貼:- 已在勞工事務局就業拓展處登記並自登記日起最少15天內仍處於失業狀況;- 在完成就業登記的季度前12個月內已供款至少9個月(殘疾恤金受領人在被認為有能力工作的季度後3個月內已作就業登記
則不需具備此項要件);- 並無拒絕接受就業拓展處的安排
並隨時接受符合其專業能力的工作。
B. 申請手續申請人須填寫及簽署專用申請表並攜同以下文件到臨本基金辦理申請手續:[填表指示-正頁、填表指示-背頁] 1. 申請人的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2. 由勞工事務局發出之申領失業津貼確認書正本;3. 公司離職信影印本(註明離職日期及原因
須具僱主簽名及公司蓋章);4. 申請人的個人澳門幣銀行帳號影印本(須屬指定銀行)。
C. 注意事項- 自願供款者及自僱勞工供款者均無權享受失業津貼。
- 申請表須附同勞工事務局之申領失業津貼確認書
該文件確認受益人已向就業拓展處作出登錄
亦未曾拒絕接受與其專業能力相符之工作
且處於非自願失業狀況。
- 受益人須在本基金或勞工事務局所指定之日期及地點報到。
- 如受益人居所有更改
須立即通知本基金或勞工事務局。
- 非本地僱員沒有權利享受本基金發放的任何福利。
- 登錄於本基金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在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期間
無權收取本基金之給付。
-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供款人在公積金制度登記註銷後
方可收取本基金作出的給付
並以具備取得有關給付的要件為限。
- 養老金、殘疾恤金、救濟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D. 津貼發放之期限- 失業津貼是一項按日的給付
津貼之發放以每12個月為一期
自在就業拓展處登記日起計
每期最多發放90天的津貼。
- 如重新開始工作或為自己經營業務
受益人須在其開始後2天內知會本基金及於30天內遞交申請表。
- 如持續失業
受益人的申請可以15天為一期並須在每一期未遞交申請
且應於就業登記日起120天內遞交所有申請
續期至最多領取90天的津貼。
- 非自願失業狀況一旦終止
即無權繼續享受失業津貼。
- 受益人可於一期(12個月)內多次申請
但如在12個月的時段內已收取90天津貼
則須待最後一次津貼支付日起計一年後
才可重新申請。
E. 不適當收取津貼之償還受益人因不符合法例要求而不恰當收取的津貼
應自接獲通知日起計90天內退還給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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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20204209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