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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的發給
各位大大您好
我想問一下關於失業給付的問題~我從7/15離職至今已經半個月了
也在7/29辦理第一次的失業再確認。
我想問:(1)如果我在這之後找到工作並在三天內通報勞工局
這樣可以領失業津貼嗎?(到目前為止還沒領到第一次的津貼)(2)如果我通報勞工局後
一~二星期發現不適應
可以再領取失業津貼嗎?(3)如果在通報後一~二星期
僱主覺得我不適合又遭解僱
那還需要再請僱主開一份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嗎?(4)若做了一二個月覺得不適合
自已離職
是否就不能領取提早就業津貼?麻煩各位大大解題了
謝謝~
(1)如果我在這之後找到工作並在三天內通報勞工局
這樣可以領失業津貼嗎?(到目前為止還沒領到第一次的津貼)答:通報單位是就業服務站
(也就是您原先辦理失業認定的單位)不是勞工局。
就業服務站會幫您註記您已於某月某日找到某工作。
如果已經工作(超過14日)
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
但如果您在新工作任職滿三個月
可持在職證明、身分證件、存摺
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金額是您原先沒有領到的失業給付的一半。
舉例
本來您可以領取失業給付每個月2萬元
最長可領取6個月。
但是您在8月1日找到工作
並且穩定就業滿三個月
您可於11月1日向勞保局申請: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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