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資遣費計算的相關問題???~急~
一.87/9/16進公司
94/7/1選擇勞退新制
95/1/4主管告知若我不轉任其他職務
請我年後離開(但未說明日期
故假設是95/2/3好了)我的月薪以30000元計算的話
請問我可以領多少錢?(我95年還有14天的特休假)二.主管告知若我不轉任其他職務
請我年後離開
但尚未填寫任何相關文件
是否就可認定為有預先告知了?三.勞基法中:員工於接到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
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的規定
若我請假是否就是從我的特休假中扣除
還是另外給假?四.若公司的規定:所稱之工資
指被資遣人員資遣前三十工作天之平均日給工資
並包括按月或按日之經常性現金給與及實物代金......但勞基法的規定是六個月之平均日給工資
請問公司是否違法?五.若公司在1月份照例會核發94年下半年的獎金及年終獎金
那麼我是否有資格領取該兩比獎金?又獎金的金額是否應計入問題四中之”資遣前三十工作天之平均日給工資
並包括按月或按日之經常性現金給與及實物代金”中呢?六.勞基法中是否有規定未休畢之特休應依比例法給資遣費?因公司規定中並無提到特休假的問題
想請問公司是否違法?七.另外想請問在填寫離職相關資料時是否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問題繁多
還請撥空解答
不勝感激!!
因為你的問題很多
所以我用簡單且明瞭的方式來回答
若還有不明白之處
可來信回應.1.事由發生日95/1/4(你也同意資遣)
(舊制)87/9/16~94/6/30年資共6年10個月
(新制)94/7/1~95/1/4年資共7個月平均工資30
000元/月(95/1/4前6個月所領工資之平均
假設如你所說的是3萬元)則資遣費為:30
000*6 30
000*10/12=205
000元------------(A) 30
000*0.5*7/12=8
750元-------------------------(B)(A) (B)=213
750元----------------(一)另外預告期間工資(95/1/4~95/2/3
工作滿三年以上
應於30日前預告之)為30
000元------------------------------------(二)再加上特休假應休未休工資為(30
000/30)*14=14
000元----------------(三)所以在你的離職生效日95/2/4時
你總共可領回(一) (二) (三)=257
750元
至於這筆錢何時才會進到你的帳戶
要看公司的撥薪日是在哪天才會撥入
至遲不得超過30日
也就是95/3/3前一定要收到
否則可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並加計延遲之利息.2.口頭告知亦可
不過一般公司應該都會有書面公告之.3.預告期間之謀職假(一星期內有2個工作天)
不得以特休假來扣抵.4.所謂的平均工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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