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公務員如何做好生涯規劃 讀博士還是讀碩士好
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2時1分、下午2時31分至4時50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楊瓊瓔提書面質詢。
)決議: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以考試院提案條次為準
審查結果如下:(一)草案第一條至第六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九條之二、第十條、第十三條之一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
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六條之一
除第一項第四款中「洩露」修正為「洩漏」外
餘照案通過。
(三)草案第六條之二
除第一項第九款中「洩露」修正為「洩漏」及第十一款中「百分之三」修正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外
餘照案通過。
(四)草案第六條之三
除第一項第四款前段「執行國家政策不力
或負責業務
處置失當
」修正為「執行公務不力
或負責業務處置失當
」外
餘照案通過。
(五)草案第九條之一
除第一項中「百分之六十五」修正為「百分之六十八」
「百分之三」修正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及第六項前段修正為「司法官不列優等
考列甲等人數比率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考列丙等人數比率
不得低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外
餘照案通過。
(六)草案第九條之三
除第一項中「百分之三」修正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增列第四項:「研究發展考核業務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布各機關執行業務之民意調查結果
供考核評比之參考。
」外
餘照案通過。
(七)草案第十一條
除第五項中「 中華民國○年一月一日 」修正為「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外
餘照案通過。
(八)草案第十二條
除第三項中款次「(一)」修正為「一、」及「(二)」修正為「二、」外
餘照案通過。
(九)草案第二十五條
除第二項末句「自○年一月一日」修正為「自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外
餘照案通過。
(十)草案第十三條
照案保留條次
條文刪除。
(十一)草案第十七條(刪除)
保留條次
條文刪除
未修正。
通過附帶決議2項:1、本法修正公布後
考績丙等係作為輔導改善機制
藉以提昇個人績效及機關行政效能
為兼顧考績制度改革目的及公務人員權益之維護
自本法修正施行後
行政院於往後訂定各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時
不應以考績列丙等作為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事由。
提案人:呂學樟 陳 杰 潘維剛 江義雄2、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考績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由考績委員互選
考試院應於修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明定之。
提案人:陳 杰 呂學樟 潘維剛 江義雄三、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除第六項中「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以上」修正為「年終考績最近三年列甲等以上」;第十一項中「 中華民國○年一月一日 」均修正為「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外
餘照案通過。
四、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均照案通過。
五、均須交由黨團協商。
六、審查完竣
擬具審查報告
提請院會公決
院會討論時
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
七、委員書面質詢或質詢時
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
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006050550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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