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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生育給付~三個月~公司想開除孕婦!!

好像月初才通過的生育給付三個月~~我姐姐有寶寶五個月

但是公司想開除他~~在設陷阱讓我姐姐

自己離職~~怎麼辦啊??有地方可以申訴嗎??我姐姐上班快三個月了~~公司可以開除他嗎???
1、『月初才通過的生育給付三個月』還沒通過(只有1讀通過)

而且是勞保給付而不是雇主給付。

公司若開除你姐姐可能涉及違法開除。

(但是要提防掉入公司陷阱)2、提供以下可以保護條文:(向勞工局申訴)『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

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第26條:【(工作權益受損之賠償責任)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

受有損害者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29條:【(賠償金額及回復名譽)前三條情形

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你姐姐可以主張公司開除命令無效

或要求因公司開除所受到損失(生產二個月的薪水、勞保生育給付、生產後無法找到工作薪水損失、精神賠償)。

第31條:【差別待遇之舉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

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因素

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

負舉證責任。

】是否因你姊姊懷孕惡意開除

公司需付舉證之責任。

3、知道公司有此意圖就要小心不要掉入公司陷阱。

參考資料 兩性工作平等法
申訴~因該是沒地方申訴吧!

只能自求多福~工作的時候小心點別犯了公司的禁忌不然那也只能算是自己犯錯公司也是有理由開除你的~不管是上班三個月或者一個月

公司都沒有任何理由開除孕婦(除非孕婦自己犯了錯)

在孕婦未犯錯的情況下是受到保障的~
勞基法裡面有這樣的規定: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如果你姐姐違反上述條文規定雇主可以請你姐姐離職並且不給予資遣費

除非雇主是依照勞基法另一條款解雇你姐姐

但是解雇的話依法要給予遣散費用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勞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還是請你姐姐自己工作上要小心

但是這種公司要是我我也不會在待下去了

撐到過完年領到年終後再離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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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10808546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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