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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請領生育給付

第 31 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請領生育給付:一 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 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 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32 條 生育給付標準

依左列各款辦理:一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

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

除給與分娩費外

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

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

不再給與分娩費。

第 63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請領生育給付者

應備左列書件:一 生育給付申請書。

二 給付收據。

三 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出生年月日之戶籍謄本。

但死產者

為醫院、診斷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

不管你中斷多久.反正到你分娩前要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才符合申請條件引用自: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564

生育給付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008090844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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